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孙某与王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006)昆民二终字第543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昆民二终字第5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昆明市人,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昆明分公司工作,住(略)。身份证号:x。

委托代理人史同广,云南仲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昆明市人,在盘龙区疾病控制中心工作,住(略)。身份证号:x。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昆明市人,在云南省林业中西医结合医院工作,住(略)。特别授权代理。身份证号:x。

上诉人孙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06)盘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案件审理中,因被上诉人王某某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经合议庭评议后,予以准许;2006年8月10日,本院依法委托昆明法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被上诉人王某某的后期医疗费进行评估,2006年10月25日,昆明法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书》。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的本案事实是:2005年10月27日,被告孙某在倒车过程中与原告之女马某玲停放的车辆产生刮擦发生纠纷,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六大队解决,作出了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孙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在此纠纷发生过程中原告与孙某产生口角并发生纠打受伤,经法医鉴定构成轻微伤,共用去医疗费1030.73元、法医鉴定费700元,原告的伤情经法医鉴定需后期治疗费1600元。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因汽车刮擦发生纠纷后,本应妥善处理、息事宁人,但由于双方均不冷静,处理方法欠妥,以致双方发生纠打造成原告受伤的后果,对此双方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交警六大队的事故认定书,被告应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被告辩称不在纠纷现场显然与事实不符。被告在事发现场并参与了与原告纠打的事实存在。本案中,原、被告发生纠打造成原告受伤,因双方均未向法院提交证明对方过错的证据,故双方对此承担共同过错责任。关于原告诉请赔偿的汽车维修费、误工费、营养费、汽油费、停车费、复印费、相片冲扩费、精神损失费因无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故对原告的上述几项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七)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孙某自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因受伤所造成的医疗费1030.73元、法医鉴定费700元、后期治疗费1600元,共计人民币3330.73元的一半即1665.37元,余下1665.37元由原告自己承担。

原审判决宣判后,上诉人孙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其理由为:1、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双方因车辆碰撞发生纠纷后民警来过,但王某某也未陈述孙某伤害过她。事故认定书只能证明交通事故的存在,并不能证明王某某与李亭洁产生争吵时,孙某就在现场,更不能证明孙某就必然打伤了王某某,只能说明2005年10月27日双方发生的争议仅仅只是交通事故,并无王某某受伤一事。2、一审法院明知王某某的鉴定不合法,反而采纳,并认为孙某未提供反驳证据系认定事实错误。综上所述,事故认定书不能证明上诉人打伤过被上诉人,即使王某某有合法、客观的法医鉴定书,也仅能说明其受伤,并不能证明损害系上诉人所为,更何况鉴定机关不具备合法的资质,该鉴定无效。综上,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

被上诉人王某某答辩称: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过程中确实发生过纠打,伤情鉴定是经白龙派出所指定的委托鉴定机构所做,若程序出现问题,可以重新申请鉴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综合诉辩双方观点,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为:上诉人孙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某是否发生过纠打

经二审审理,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上诉人除对发生纠纷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是否发生过扯打及对后期治疗费持异议外,对原判确认的其余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对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上诉人所提异议为:双方当事人在发生纠纷过程中,上诉人并未与被上诉人发生过撕打,是被上诉人及其女儿马某玲共同殴打上诉人之女李亭洁,当时自己未在场,并提供于2006年4月12日白龙派出所所出具的一份“情况说明”、《接处警登记表》予以证实;被上诉人质证认为,上述两份证据材料不能印证上诉人所提观点,被上诉人重申,因为有伤情,白龙路派出所曾作为委托单位委托昆明市人民警察学校司法鉴定中心对被上诉人的伤情进行鉴定,被上诉人并申请二审法院到白龙路派出所及该所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查;本院依法调取白龙路派出所内的青云街道办事处调解委员会出具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纠纷登记表三联单》,经质证,上诉人、被上诉人对该三联单的真实性无异议;综上,本院认为:依据具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字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纠纷登记表三联单》及其它证据材料可证实,双方当事人在事发时发生过扯打,但在白龙路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的时候,双方的扯打已停止,故对上诉人所提纠纷发生时自己不在场、未与被上诉人发生扯打的主张因与证据所印证的事实相悖,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针对上诉人所提《昆明市人民警察学校司法鉴定中心》不具备鉴定资质之异议,其所提交的昆明市人民警察学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关于撤销我中心(2005)司鉴字第x、x号鉴定书、评估书的决定及情况说明》能证实该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审中被上诉人向本院申请重新鉴定,合议庭经合议予以准许并通知上诉人后,本院依法委托昆明法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被上诉人王某某的后期治疗费、伤情进行重新鉴定及评估;2006年10月25日,该鉴定中心作出鉴定,鉴定结论为:……被上诉人之伤构成轻微伤。因2005年10月28日王某某病历记录的损伤距今已近一年,经检查损伤已愈合,现评定亦无后期治疗费用,据2005年10月28日病历记录的损伤情况,2005年11月2日后评定的后期治疗费用1600元合理。受检人王某某2005年11月2日以后的后期治疗费用为1600元;经质证,上诉人对该《鉴定书》不予认可;被上诉人对该《鉴定书》无异议。本院认为,对该《鉴定书》,鉴定人员已出庭说明鉴定结论得出所依据的事由为:昆明市人民警察学校司法鉴定中心目前虽未取得鉴定资质,但鉴定人员是有鉴定资质的,且二审鉴定中,鉴定人员到延安医院进行调查,查看了文审资料,所作的鉴定结论系2005年11月2日之后的相关费用;综上,因二审期间昆明法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针对后期治疗费的评估符合客观事实,上诉人针对该鉴定结论所提反驳意见并未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材料予以证实其主张成立,本院对昆明法医院司法鉴定中心所作评估、鉴定予以认定,并确认被上诉人王某某因与上诉人孙某发生扯打,造成被上诉人轻微伤、后期治疗费为1600元。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的保护,当事人对他人人身造成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责任;双方对损害结果有共同过错的,由双方共同承担责任。本案中,上诉人孙某在倒车过程中与被上诉人之女马某玲停放的车辆产生刮擦,继而发生纠纷,并相互打斗、拉扯,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针对车损问题,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六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交通事故由上诉人孙某负全部责任,但车损问题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院对此不作审理。针对双方发生的扯打问题,原判在查证事实的基础上,确认双方当事人应承担共同过错责任有事实依据,本院对此予以支持。被上诉人的损失应认定为:医疗费1030.73元、后期治疗费1600元,共计人民币2630.73元。综上,原审判决对昆明市人民警察学校司法鉴定中心所作评估、鉴定予以认定不妥,本院对此予以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七)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06)盘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孙某自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赔偿被上诉人王某某因受伤所造成的医疗费1030.73元、后期治疗费1600元,共计人民币2630.73元的一半即1315.37元,余下1315.36元由被上诉人王某某自行承担;

三、驳回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618元、鉴定费760元,合计1378元,由上诉人孙某承担689元;由被上诉人王某某承担68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一年;双方均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六个月。

审判长黄红

审判员邱靖

代理审判员刘昕光

二○○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某

本裁判文书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以正本为准。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8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