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宋某某诉陈某甲等分家析产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略),现住(略)。

被告陈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略),现住(略)。

被告陈某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略),现住(略)。

法定代理人陈某甲(系陈某乙父亲),男,身份同上。

被告陈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略),现住(略)。

被告朱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略),现住(略)。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陈某甲、陈某乙、陈某甲、朱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徐卫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告宋某某与被告陈某甲因感情破裂,于2010年7月9日由法院调解离婚。因双方原先的住房被江南造船厂征用而于2004年9月拆迁,所得的配套商品房涉及案外人的利益,故未对所涉房屋进行分割。又因对所涉配套商品房如何分割及房屋装修款等问题发生争议。故原告起诉要求分得应有份额。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位于(略)房屋1套(建筑面积为78平方米)归原告宋某某所有,被告陈某甲协助原告办理该房登记等相关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由原告自理;

二、被告陈某甲自愿补偿原告宋某某房屋装修款人民币40,000元。给付方式:2010年12月底支付20,000元,2011年10月底支付20,000元;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32元,减半收取计1,866元,由原告宋某某与被告陈某甲各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9月1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徐卫明

书记员赵国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分家析产 某某 甲等 陈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18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