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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甲与云南冶炼厂劳动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2007)昆民三终字第640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昆民三终字第6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昆明市人,在云南冶炼厂工作,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冶炼厂。

住所:昆明市西郊王家桥。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

委托代理人吴德兴,云南中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杨某甲与被上诉人云南冶炼厂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07)五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某甲又于2007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某甲自愿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杨某甲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某亮

审判员陶磊

审判员余锋

二OO七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吴帅

本裁判文书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以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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