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赵某与黑龙江华茂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阿城市国土资源局、阿城市X街道办事处平安村民委员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4-11-2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阿民初字第901号

黑龙江省阿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阿民初字第X号

原告赵某,男,44岁,汉族,农民,现住所(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黑龙江法制报阿城站工作人员,现住所(略)。

被告黑龙江华茂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阿城市X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股东,现住所(略)。

被告阿城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王某,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阿城市国土资源局干部,现住所(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来,该局法律顾问。

被告(略)道办事处平安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张戊,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某凤,阿城市金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与被告黑龙江华茂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阿城市国土资源局、(略)道办事处平安村民委员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2年原告所在的(略)土地被征用,原告仅得到10.83元/m2的安置补助费。原告被征用的土地是菜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最低可获得14.40元/m2的安置补助费,即使是14.40元/m2的安置补助费也无法使原告维持原有的生活水平,为此原告多次找到有关部门,要求增加安置补助费,但一直没有结果。现请求被告按54.00元/m2的安置补助标准给付安置补助费,即增加31,428.00元。

本院认为,原告以征地补偿标准偏低为由,要求增加安置补助费,系对征地安置的补偿标准有争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赵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8.00元(系缓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景福

人民陪审员刘荣荣

人民陪审员景维伟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某红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6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