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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甲、彭某乙诉张某某分家析产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原告彭某甲。

原告彭某乙。

被告张某某。

本院于2010年5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彭某甲、彭某乙与被告张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确认坐落于嘉定区嘉定工业区X村某某号房屋中面积为55平方米的房屋归原告彭某甲和被告张某某所有;面积为28.16平方米的房屋归原告彭某乙所有。

原、被告诉前经上海市嘉定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已达成了调解协议,要求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经审查,该调解协议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确认如下:

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嘉定工业区X村某某号房屋中南面一间归原告彭某甲和被告张某某共有,北面一间归原告彭某乙所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12.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俞皎

书记员陈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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