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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城市金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杨某、黎某典当纠纷案

时间:2004-11-0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阿民初字第888号

黑龙江省阿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阿民初字第X号

原告阿城市金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孔宪禹,职务:董事长,住所地:阿城市X区。

被告杨某,男,1962年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所(略)。

被告黎某,男,1949年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所(略)。

本院受理原告阿城市金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某、黎某典当纠纷一案,原告于2004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城市金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00元,其他诉讼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陈景福

代理审判员何静波

代理审判员王中伟

二OO四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魏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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