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阮某某、徐某某与邓某某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昆民三终字第3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阮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人,初中文化,住(略),现住昆明市西山区X镇红庙社区X村X号。身份证号码:x。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昆明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人,小学文化,无业,住(略),现住昆明市西山区X镇X村X号。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兰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平昌县人,在云南万成律师事务所工作。住(略)。身份证号码:x。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阮某某、徐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邓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07)西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3月5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报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06年12月中旬,被告徐某某将其建盖私房的工程发包给被告阮某某,被告徐某某对被告阮某某并无相关从业资质知情。2007年2月2日,原告邓某某在徐某某建盖私房工程的施工现场施工过程中失足坠落,致身体多处受伤,经“120”急救送至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07年3月11日出院,共花去医疗费用x.37元,其中被告阮某某为原告邓某某垫付医疗费用x元。原告邓某某伤情经司法鉴定达到九级伤残,尚需后期治疗费x元。为此,原告支付鉴定费1600元。故原告起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阮某某、徐某某连带赔偿原告邓某某医疗费6187.37元、后期治疗费x元、残疾赔偿金x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55元、护理费6280元、营养费2000元、鉴定费1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交通费880元、误工费628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阮某某辩称:其与邓某某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徐某某辩称:其并未将工程发包给原告邓某某,其与被告阮某某之间的协议明确约定工程不许转包,其与原告之间没有雇佣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邓某某在被告阮某某承包的为被告徐某某建盖私房工程的施工现场施工过程中失足坠落致身体多处受伤,被告阮某某、徐某某认为其二人与邓某某之间并不成立雇佣关系这一观点应由二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而二被告均未能向一审法院提交相关有效证据材料,应由二被告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且被告徐某某将其建盖私房的工程分包给被告阮某某时已明知其并无相关资质,故被告阮某某、徐某某应对原告邓某某人身损害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对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6187.37元、后期治疗费x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55元、鉴定费1600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原告邓某某伤情构成九级伤残,但其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中只能证明其目前暂住于昆明市西山区X街道办事处官庄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六居民小组,而不能证明其在该地居住一年以上,故按照《2007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关费用的计算标准》中“2006年农村居民人均全年纯收入2250元”,支持原告残疾赔偿金9000元。对于原告因人身损害所致的误工及需专人护理的时间,根据原告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一审法院确认误工时间自2007年2月2日原告住院之日起计算至2007年4月7日原告定残之日止,共计65天,护理时间为原告住院的37天,故按照《2007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有关费用的计算标准》中“建筑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x元”、“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x元”,一审法院支持原告误工费3153.48元、护理费1495.71元。对于原告主张的交通费880元,一审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情支持700元。对于原告主张的营养费2000元,因无相应证据加以印证,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原告邓某某因该次事故构成九级伤残,其身体权因被告阮某某、徐某某的行为遭到侵害,故对于其要求被告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之规定,遂判决:一、由被告阮某某、徐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邓某某医疗费6187.37元、后期治疗费x元、残疾赔偿金9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55元、护理费1495.71元、鉴定费1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交通费700元、误工费3153.48元,合计人民币x.56元。二、驳回原告邓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上诉人阮某某、徐某某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阮某某上诉称:其2006年12月6日对徐某某私人住房建盖进行砖混结构单包。邓某某受伤后,其为伤者垫付了医疗费用x元。住房木工都是由袁进华承包,邓某某自己在操作上忽视安全,其本人有一定的责任。邓某某与上诉人无雇佣关系,应由邓某某和袁进华承担主要责任,不应只由上诉人和徐某某承担;故请求二审法院判令:本案的责任应由徐某某、邓某某、阮某某、袁进华共同承担。

徐某某上诉称:一审法院以我发包建设工程给无相关从业资质的阮某某有过错,判令我和阮某某承担经济赔偿的同等责任属适用法律不当。我于2006年12月6日建盖私人住房,发包给阮某某施工,施工中发生的工程质量事故和意外工伤事故由承包人负责。上诉人不是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作业的责任人并无过错,上诉人与阮某某的承包建房活动不属违法,邓某某发生工伤事故的主要原因是施工安全管理不善,严重违反了安全生产规定,其违规违章作业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因素,应承担责任。上诉人对施工管理不知情;事故发生后把责任推卸给上诉人和阮某某错误,施工中阮某某将木工作业分包给袁进华,袁进华又怎么转包给邓某某的我一概不知。邓某某与上诉人的雇佣关系不成立,雇请劳动力不是上诉人的职责范围;上诉人也未雇佣过被上诉人邓某某。此外,出于人道,我愿意承担x元以内的道义责任。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本案的责任应由徐某某、邓某某、阮某某、袁进华共同承担。

被上诉人邓某某答辩称: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确认事实相符,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综合诉辩双方的主张,审理本案的焦点是:二上诉人是否应对被上诉人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上诉人徐某某对上诉人阮某某无相关从业资质明知,但还将其建盖私房的工程发包给阮某某,导致被上诉人邓某某在施工中受伤,对此损伤后果,按照上述法律规定,二上诉人应对被上诉人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至于二上诉人认为与被上诉人邓某某无雇佣关系、该案的责任也应由案外人袁某与被上诉人邓某某一起承担的主张,二上诉人自始自终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故二上诉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此外,一审判决的各项费用符合法律规定并趋于公平。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17.29元,由上诉人阮某某负担人民币358.645元,由上诉人徐某某负担人民币358.64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书一经送达各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本裁判文书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以正本为准。)

审判长洪琳

审判员万绍敏

代理审判员彭韬

一九七○年一月一日

书记员万冬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2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