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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尚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中国性学会联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一中民终字第130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尚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静安里X号X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东升,北京市万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性学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岳,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勇明,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尚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德公司)因与中国性学会(以下简称性学会)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8)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9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杜卫红担任审判长,法官李文成和魏应杰参加的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尚德公司向一审法院诉称:尚德公司与性学会于2005年6月6日签订了关于性学会官方网站的合作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协议签订后,尚德公司严格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但性学会经尚德公司多次催要却始终没有按协议约定将官方网站的ICP和相关合法证照手续给付尚德公司。为了官方网站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及基于对性学会的信任,尚德公司仍投入到官方网站的建设当中,累计投入网站建设达数百万元,使官方网站初具规模,但性学会于2006年4月起多次要求修改协议内容,在尚德公司拒绝后,性学会于2007年6月5日单方中止协议,并利用未将官方网站的ICP和相关合法证照手续给付尚德公司这一事实,依靠上述证照手续关闭了尚德公司经营的官方网站,并在网络中散布恶意诋毁尚德公司商誉的不实信息。另外,在性学会采取上述违约行为后,尚德公司还发现性学会存在违反协议3.1.6款的违约行为,即性学会在2006年3月违约成立与官方网站相类似的网站:中国性保健市场网;尚德公司于2006年7月将性学会起诉至法院,后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性学会作为社团法人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并判决认定合作协议无效;性学会明知自己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仍与尚德公司签订有营利性内容的合作协议导致合同无效,直接造成尚德公司履行协议投入网站建设的巨额资金损失。现尚德公司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性学会赔偿尚德公司因其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给尚德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150万元;2、判令性学会返还依据无效合同收取的管理费5万元。

性学会向一审法院辩称:尚德公司第一项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应依法予以驳回,理由在于:第一,根据一事不再审的原则,尚德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应予驳回;第二,尚德公司不能证明合作协议无效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第三,合作协议履行与尚德公司主张的因合同无效,而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150万元无任何联系;第四,尚德公司在合作协议履行期间存在严重的侵权行为的事实,并且已经获得利益,海淀法院(2006)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确认尚德公司存在侵权事实,尚德公司所得利益为非法利益应当予以收缴。关于尚德公司诉讼请求第二项,性学会认为该项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海淀法院(2006)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尚德公司应当立即停止利用性学会名义的各种经营活动,但现有证据表明,尚德公司至今仍未将其注册的网址为www.x.cn的网站进行删除处理,即持续使用性学会的名义进行宣传误导网民,理应向性学会支付相应的费用,尚德公司过错明显存在,无权要求性学会返还依据无效合同收取的5万元管理费。同时,尚德公司在合作协议履行期间存在严重的侵权行为,根据合作协议约定,双方确认性学会的官方网站为www.chsa.x.cn,现有证据表明尚德公司另行注册网址为www.x.cn的网站不仅域名相似,而且擅自将该网址自封为性学会官方网站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解。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尚德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6月6日,性学会与尚德公司签订一份合作协议。协议主要条款规定,双方合作的内容为中国性学会官方网站;性学会对尚德公司所进行的中国性学会官方网站(www.chsa.x.cn)内容建设有进行管理的责任;对有关涉及学会建设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内容具有终审权;有关学术内容,由尚德公司聘请性学会的专家学者进行学术把关。性学会对以中国性学会及其专业机构的名义举办的各种活动(包括:营利性的商业活动、学科建设活动、研究、研讨、论坛、会议、培训、书籍教材开发编写、公益性活动、演出、宣传等活动)有按学会章程进行建议和审批的权利和义务。性学会有向尚德公司收取管理费的权利,第一年收管理费5万元,协议签订之日起交纳,第二年10万元,从第三年起逐年递增10%。性学会不得再以性学会的名义成立相类似的网站。尚德公司有以性学会官方网站的名义进行合法的学术、营利、公益活动的权利,性学会有出具相应的证照手续,并给予专业指导、提供人脉资源的权利和义务;尚德公司有利用性学会人脉资源及合法资质,促进性学会官方网站建设的权利和义务,尚德公司可根据学会章程发展性学会会员;除交纳管理费外,尚德公司以性学会官方网站的名义独立进行或与其他机构合作进行的合法的学术、营利、公益等活动,均由尚德公司自负盈亏,不再向性学会另交费用;性学会须向尚德公司提供网站ICP及合法证照手续;尚德公司投入人力、脑力、财力自主开发和制作的项目,以及相关的框架设计、内容和专题、文字和图片,享有知识产权;尚德公司可以在保留并改进性学会现有网站结构、内容、域名的基础上,设置外挂网站,其内容、结构、域名等所有软硬件设施由尚德公司自行处理,经性学会指定为性学会唯一官方链接网站。协议自2005年6月6日签订之日起生效,至2015年6月6日终止,有效期十年。

协议签订后,尚德公司向性学会支付第一年的管理费5万元,性学会将其域名为www.chsa.x.cn的性学会官方网站交给尚德公司建设管理。

2005年12月5日,性学会向尚德公司出具一份授权书,授权内容为,根据双方合作协议由尚德公司申请注册的域名为www.x.cn网站为双方合作经营的中国性学会官方网站外挂网站,允许其对外使用中国性学会官方网站名称;为便于官方网站的业务开展,授权其刻制中国性学会官方网站公章一枚,并仅限于在官方网站的业务范围内使用。

2006年6月13日,尚德公司使用中国性学会官方网站公章为刘威材、刘成江二人分别出具了加盟押金收据。

2007年8月10日,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2006)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认定性学会与尚德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系以营利为目的,性学会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强制性规定,尚德公司与性学会签订的合作协议无效。鉴于尚德公司经释明后,仍坚持合同有效的意见,并不予变更诉讼请求,故决定驳回其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无效,驳回尚德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008年1月14日,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出具(2008)京国信内民证字第X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载明:在x(谷歌)搜索引擎中输入中国性学会网后进行网页搜索,第一条搜索结果为中国性学会官方网站(www.x.cn)首页;在该网站首页上,尚德公司公告声明称系依据与性学会签订的合作协议之相关授权设立该网站;在注册域名信息数据库(x)中查询www.x.cn,结果显示该网站的注册单位为尚德公司;查询www.chsa.x.cn,结果显示该网站的注册单位为中国性学会。

另查,尚德公司在其发布的“2005年9月至2006年3月活动简报”中称,性学会官方网站网址为//www.x.cn,并称中国性学会官方网站是性学会授权的,唯一合法的官方门户网站,自2005年6月起,经性学会独家授权,由尚德公司独家负责制作、编辑和运营;在尚德公司制作的“中国性学会官方网站连锁加盟认证手册”中,该公司将性学会官方网站的网址写成//www.x.cn。

诉讼中,尚德公司称其主张的损失是从2005年6月至2006年7月,为履行合作协议进行网站建设所投入的费用,包括购置电脑费用、人员招聘支出、人员工资福利费用、购置采访器材费用、办公场所租赁费用、采访车辆的购置费用、差旅费用、招待费用、税金、交通费、购买办公用品等经营支出,共计x.84元,扣除其营利27万元后,其损失已超过150万元,但其本案中只主张150万元。对此,性学会称尚德公司所主张的损失只是其正常经营中产生的合理办公支出,其不仅仅经营性学会的官方网站,事实上自2005年9月其已将性学会官方网站即www.chsa.x.cn架空,其投入的费用都是针对其自己的www.x.cn网站。

上述事实,有尚德公司提交的合作协议、(2006)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支出一览表及财务凭证汇总表、记账凭证页,性学会提交的(2008)京国信内民证字第X号公证书、加盟押金收据、尚德公司发布的“2005年9月至2006年3月活动简报”、尚德公司制作的“中国性学会官方网站连锁加盟认证手册”等证据材料以及一审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及上述查明事实,该院对本案进行如下评述:

一、尚德公司提起本诉是否违反了“一事不再审”原则。

虽尚德公司在本案前就双方合作协议的履行提起了诉讼,但其在此前诉讼中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均是基于协议有效的基础之上,在合作协议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后,其基于协议无效提起本案损失赔偿之诉,故尚德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违反“一事不再审”原则,本院对性学会该抗辩理由不予支持。

二、对于尚德公司主张返还的5万元管理费。

该笔费用系双方当事人合作经营期间,尚德公司向性学会交纳的第一年的管理费。因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已经确认,双方合作协议的内容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强制性规定,故该笔费用系性学会取得的违法所得,不适用财产返还原则,对此该院将依法建议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收缴并进行处罚,故该院对尚德公司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三、对于尚德公司主张的150万元的损失赔偿。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作协议无效。根据无效合同的财产处理原则,双方当事人应将各自依据合同取得的财产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无效均负有过错。依据尚德公司所诉,其主张的损失主要是建设、开发网站的经营支出,首先,从其提交的证据上看,其为此提交的证据是该公司的财务凭证汇总表及记账凭证页,在缺乏相应原始凭证单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仅以上述证据显然不足以证明其具体用途及实际发生的费用金额;其次,从本案现有证据材料上看,尚德公司针对网站的经营和建设主要是围绕其自行设立的www.x.cn网站,其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其为合作协议约定的域名为www.chsa.x.cn的性学会官方网站的建设管理投入的费用金额,故不能证明性学会由此而受益;最后,对于尚德公司的经营支出,因尚德公司已实际运行、经营www.x.cn网站并由此而获益,其用于经营的支出费用已返还不能,且其对合同无效亦负有过错,由此造成的经营损失亦应由其自行承担。据此,尚德公司要求性学会承担因合同无效给其造成损失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

综上,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北京尚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尚德公司不服一审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请求是: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依法改判性学会赔偿尚德公司因其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而给尚德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150万元,返还依无效合同收取的5万元管理费,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其主要上诉理由是:1、根据(2006)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性学会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强制性规定,尚德公司与性学会签订的合作协议无效,导致合作协议无效的唯一原因就是被上诉人以营利为目的对外签订合同,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上诉人对于合作协议无效不存在任何过错;2、首先,上诉人对自己的实际损失,向法院提供了证据,并在法院主持下与被上诉人对全部原始凭证单据进行了质证。其次,www.x.cn和www.chsa.x.cn网站是上诉人依据合作协议建设管理的性学会官方网站,两者实际上是一个网站,其在网络链接上是一致的。www.x.cn网站是为www.chsa.x.cn网站服务的外挂网站,其设立是被上诉人给予特别授权的。上诉人对上述网站投入产生的损失,是合作协议无效导致的法律后果,被上诉人对此应承担全部责任。3、关于上诉人要求返还的5万元管理费,对于被上诉人违法所得的财产,法院建议管理机关收缴并进行处罚无可厚非,但不能因被上诉人违法所得被收缴,就排除了违法行为人对受害人因其违法行为遭受损失的赔偿返还责任。

性学会同意一审判决,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在本院审理期间,尚德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关于终止煤炭总医院与中国性学会开展皮肤性病科业务合作的函》等十份证据材料。性学会以不是二审新证据为由,不发表质证意见。本院认为尚德公司的证据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且中国性学会以此为由不发表质证意见,故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之论理正确。就尚德公司的上诉意见,下面具体予以评述。

1、尚德公司的上诉理由称,性学会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强制性规定,导致尚德公司与性学会签订的合作协议无效,合作协议无效的全部责任均应由性学会承担,尚德公司对于合作协议无效不存在任何过错。本院认为,尚德公司作为一个市场经营主体,在与他方合作时应审慎评估风险。事业单位不能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是一般市场经营主体所周知的国家禁令。因此,本案中尚德公司与性学会签订合作协议时,应预见到可能会遇到基于国家法律禁令所带来的商业风险,尚德公司对于合作协议无效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损失,对其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2、尚德公司上诉称,对自己的实际损失,向法院提供了证据,并在法院主持下与性学会对全部原始凭证单据进行了质证。经本院审查,在一审庭审笔录中并没有对全部原始凭证单据进行了质证的记载。尚德公司向法院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这些费用用在了与性学会合作协议项下的网站,因此,对其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3、关于尚德公司要求返还的5万元管理费,属于性学会违法所得的财产,不适用财产返还原则,一审法院建议管理机关收缴并进行处罚正确,上诉人要求返还5万元管理费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万八千七百五十元,由北京尚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九千三百七十五元;余款九千三百七十五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万八千七百五十元,由北京尚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杜卫红

代理审判员李文成

代理审判员魏应杰

二○○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立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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