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北京百朗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盛世创奇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一中民终字第140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百朗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海淀区X村X街X号A座X号。

法定代表人汪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嘉毅,北京市天沐律师实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争,北京市天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盛世创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财智国际大厦A座X室。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北京盛世创奇科技有限公司总监,住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大学技物系宿舍。

委托代理人马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北京盛世创奇科技有限公司编导,住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明农光南里X号楼X。

上诉人北京百朗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盛世创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8)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0月21日受理该案并依法组成由法官金莙担任审判长,法官咸海荣、法官梁睿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盛世公司一审诉称:2007年12月14日,盛世公司与百朗公司签订一份《音像出版物摄制合同》。合同中约定由百朗公司委托盛世公司为其拍摄及制作音像出版物,合同总价款为x元人民币。付款方式为分三期付款:合同签字生效后,百朗公司应在2日内首付20%,录制完成后再付二期款40%,余款40%应在百朗公司收到最终样片并按照合同要求验收合格后3日内付清。2008年3月31日,盛世公司按照要求将所有母盘制作完毕,并通过特快专递邮寄给百朗公司,该公司相关负责人也已收到。但百朗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向盛世公司支付合同剩余款项,盛世公司多次发函催要,都未得到百朗公司的回应;为表示盛世公司履行合同的最大诚意,盛世公司后又向百朗公司递交了剪辑后成片的母盘,希望百朗公司能够以诚信为本,继续履行合同。但百朗公司依然未有任何表示;截止2008年5月16日,百朗公司仅支付了盛世公司x元,尚欠合同余款x元。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百朗公司不依约履行合同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盛世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了违约。故盛世公司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判令百朗公司支付余款x元;2、判令百朗公司支付违约金4230元,违约金从2008年3月31日计算至起诉之日2008年5月16日,按照合同款项总额4.7万元的每日千分之二计算,两项共计人民币x元。诉讼中,盛世公司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百朗公司按合同支付从2008年3月24日计算至2008年6月25日的违约金,共计8742元并赔偿其用于购买证据的光盘款800元。

百朗公司一审辩称:百朗公司不同意支付盛世公司起诉的光盘款。盛世公司计算该款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公司自始至终只为百朗公司制作了19张光盘,且质量不符合要求,百朗公司已经支付的款项足以支付。百朗公司不同意支付违约金,也没有违约,而是盛世公司违约,该公司交付的光盘有质量问题,达不到出版级要求。盛世公司提交的光盘没有字幕,违反了合同,光盘无法出版,光盘中有两张光盘有样片字样,同样无法出版,另外17张光盘没有样片字样,后来盛世公司主动寄发快递进行修整,但是已经超过了合同规定的期限。为此,百朗公司提起反诉称,盛世公司交付的19张光盘均没有字幕,这不符合双方签订的合同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约定,导致光盘根本无法出版发行,影响了百朗公司的进一步经济运作和经济效益,达不到百朗公司所期望的合同目的。其中有2张光盘内容有“样片”字样,无法安排进行出版,即便盛世公司主动修正,但是已经超过了双方约定的交付光盘成果的日期。盛世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百朗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提出反诉,反诉请求为:1、判令解除百朗公司与盛世公司签订的合同;2、判令盛世公司向百朗公司退还已经支付的款项x元,并赔偿百朗公司的利息损失;3、判令盛世公司根据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4700元(自2008年3月31日计算至6月25日);4、判令盛世公司退还其交付的资料和素材。

盛世公司对百朗公司反诉辩称:第一,关于字幕的问题,在片子的制作过程中,百朗公司因为比较着急,所以就通知盛世公司不用制作字幕,且合同本来签的是有字幕的,而且合同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了制作字幕的文本文件由百朗公司提供,但百朗公司从未提供过字幕文本文件,故盛世公司无法制作字幕。第二,百朗公司称光盘不符合出版要求,但该公司的签收单上显示,终版样片上都有百朗公司的签收,说明百朗公司已经认可光盘的制作方式。第三,三个老师的教学光盘中,何楚棐的光盘已经出版发行了,该光盘是当时现场录制的,故质量最差,但是百朗公司也出版发行了,如果百朗公司认为不符合出版要求,应该对此进行举证。第四,百朗公司曾称盛世公司在4月的时候又把不带“样片”字样的光盘送交给了百朗公司,但盛世公司不是进行补正,而是为了最大程度的解决双方之间的纠纷才做的,不是补正措施。第五,盛世公司诉前已经给百朗公司发过三次催款函,但百朗公司迟迟不支付合同款。光盘之所以带有样片字样,就是为了防止有些客户收到母盘之后不向盛世公司付款;根据合同的约定,在百朗公司将制作费用全部支付完毕之后,盛世公司才应该向百朗公司交付母盘。第六,盛世公司只在两张光盘里留了样片字样,其余均可直接出版使用;百朗公司曾经提出片盘的数量与合同约定不相符,是因为在合同制作过程中,由于老师授课的录像是要进行剪辑的,所以数量会发生变化,但课程时间并未减少,百朗公司对此是认可的,否则不会对光盘进行签收。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14日,百朗公司与盛世公司签订一份音像出版物摄制合同,合同主要条款规定,盛世公司负责百朗公司培训教学片现场和演播室拍摄制作工作;百朗公司负责节目内容,其中包括:选题、前期策划、撰稿、邀请主讲人,并承担全部相关费用。百朗公司应及时对样片提交修改意见并验收成品。盛世公司负责节目制作,包括:演播室或现场拍摄、后期剪辑制作,并承担全部相关费用。盛世公司应在收到百朗公司全部后期制作所需资料及拍摄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光盘后期制作工作。双方素材交接和成品验收应履行正规签收手续,百朗公司未能及时提供有关资料、素材、字幕文本等造成影响盛世公司工作进度的情况下,造成的延误及损失由百朗公司承担。百朗公司在盛世公司第一版样片完成后终止合同的,应当支付全额制作费用。百朗公司延迟支付报酬,应当支付总额0.2%/天的违约金。盛世公司未能按约定的期限完成工作的,应支付总额0.2%/天的违约金。盛世公司未按合同要求的质量完成工作,应当负责改进至符合合同要求。盛世公司如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则所收取的费用应当全部退回给百朗公司。盛世公司制作光盘应达到VCD/DVD母盘的质量标准,制作水平应满足音像制品出版级要求;百朗公司应在样片送达后以书面方式及时提出修改意见,若超过5日未提出修改意见,即表示百朗公司已验收盛世公司作品;光盘前期制作采用专业级双机位在演播室或现场拍摄,盛世公司负责的后期制作项目包括:剪辑、高清晰VCD母盘制作;收费及付款方式为:1000元/盘(含本地拍摄、剪辑、字幕、包装、制作创意等全部费用),每天拍摄成片6小时,其他增加项目按收费明细单另议;付款方式为:合同签字生效后,百朗公司在2日内首付20%,录制完成后再付第二期款40%,余款40%应在百朗公司收到终片样盘并按合同要求验收合格后3日内付清,盛世公司提供全部款项发票,发票项目为制作费。盛世公司应在收到全额报酬后当日内,提交母盘两份并归还资料、素材。在盛世公司提交的合同后附一份教学片制作费明细单,该明细单上载明合同总额为x元,计划共录制6天,每天6小时,其中2天现场,4天演播室,共计36张VCD成品教学片,该明细单与合同骑缝处同时加盖了盛世公司的印章。诉讼中,百朗公司否认上述制作费明细单系合同附件,但其未能向该院提交其持有的涉案合同的原件。

合同签订后,百朗公司向盛世公司提交了制作光盘所需的素材,包括:胡松评百朗采购VCD讲义PPT、何楚棐人力资源管理教材、老师背景、标题、姬瑞环录VCD文件。

2008年3月17日,百朗公司签收了盛世公司提交的胡松评终版片第1至7盘,姬瑞环终版片第1至6盘,其中胡松评终版片7张盘中的第7张,姬瑞环终版片6张盘中的第6张带有样片字样,且终版片中均没有字幕。

2008年3月24日,百朗公司签收了盛世公司提交的何楚棐终版片(第二版)1至6盘,终版片中均没有字幕。

2008年3月31日,盛世公司按照要求通过特快专递分三次将除两张带“样片”字样的所有母带邮寄给了百朗公司。

2008年4月2日,盛世公司寄给百朗公司一份催款函,主要内容为:盛世公司已于2008年3月31日将全部成片母盘制作完毕;其中,何楚棐6张DVD母盘已于2008年3月24日由汪某某本人签收,并已下厂生产;另13张母盘(胡松评7张、姬瑞环6张,其中最后1张带有样片字样),已于2008年4月1日快递给汪某某,请百朗公司尽快按2007年12月17日签署的音像出版物摄制合同的约定,支付制作费余款x元。

2008年4月10日,盛世公司寄给百朗公司一份催促函,主要内容为:盛世公司已于2008年4月2日向百朗公司发出催款函,百朗公司无任何实质性回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百朗公司已构成违约;盛世公司按合同约定要求百朗公司立即支付全部制作费余款;合同履行完成及百朗公司支付全额报酬后,该片版权属于百朗公司所有,在发行的作品中,盛世公司拥有作品署名权,若百朗公司在未支付全额报酬的情况下擅自使用盛世公司的音像作品,将构成侵权。

2008年4月28日,盛世公司将剩余的两张母盘,即胡松评7张母盘中的第7张及姬瑞环6张母盘中的第6张,以快递方式寄给了百朗公司。

同日,盛世公司寄给百朗公司一份催促函,主要内容为:因百朗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在收到盛世公司终片样盘后3日内付清余款,导致盛世公司无法继续执行合同;其间,盛世公司曾多次主动和百朗公司联系协商解决此事,为表示诚意,盛世公司于2008年4月28日将胡松评7张母盘中第7张、姬瑞环6张中的第6张(生产用)母盘快递到百朗公司,至此,该次合同全部成片母盘均已提交完毕;请百朗公司尽快按2007年12月17日签署的《音像出版物摄制合同》约定,支付盛世公司制作费余款x元。

另查,百朗公司现已将胡松评、何楚棐的培训教学片视频,上传于其主办的中企培训网上进行使用。

诉讼中,盛世公司称百朗公司已将何楚棐教学片光盘正式出版发行,百朗公司对此予以否认,盛世公司为此进行举证,花费800元从百朗公司处购买了一套何楚棐教学片光盘。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盛世公司与百朗公司签订的音像摄制合同,其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定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所订立合同的性质为承揽合同,盛世公司所负之主要合同义务为在约定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向百朗公司交付制作的教学片终版样片的义务,百朗公司的负有在收到全部终版样片后,按合同约定向盛世公司支付全部价款的义务。根据合同约定,盛世公司应于合同签订之日,即2007年12月14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向百朗公司交付包含36小时教学内容,能够达到出版级要求的终版样片,百朗公司在接受对方的工作成果后,应支付x元的合同价款。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虽约定交付36张VCD光盘,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盛世公司实际交付的是DVD光盘,事实上,由于DVD光盘的存储量明显大于VCD光盘,因此内容虽同系36小时的教学片,DVD光盘只需19张便足以完成。虽百朗公司否认制作明细单系合同所附,但在盛世公司提交合同原件及制作明细单上同时加盖了骑缝章的情况下,其未能提交自己持有的合同原件,故该院认定该制作明细单系合同附件。因承揽合同的内容系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并交付工作成果,本案中百朗公司要求盛世公司完成的工作成果系摄制36小时的教学片,至于工作成果的载体形式,现盛世公司交付的19张DVD光盘的内容已包含36小时的教学片,载体形式的不同并未影响百朗公司的使用目的,且百朗公司已对光盘进行签收,亦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故百朗公司以光盘数量不足为由主张盛世公司违约,明显缺乏合理依据,该院不予支持。

关于盛世公司交付的终版样片的质量问题,百朗公司主张因所有教学片均没有字幕,与合同约定不符,且有两张光盘的教学片存在“样片”字样,导致教学片无法正常出版,故盛世公司构成违约。对此,该院认为,虽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教学片应配有字幕,但盛世公司主张百朗公司并未按合同约定及时为其提供字幕文本,根据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百朗公司应就已经按期提供字幕文本进行举证,现百朗公司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故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且百朗公司在收到教学片后的合理期限内未就字幕问题提出异议,足以说明其对质量亦予以认可。关于存在“样片”字样的两张光盘,盛世公司称其交付的两张光盘属于终极样片,故带有“样片”字样,只要将其中的“样片”两字去掉,两张光盘即为母盘,能够正常出版发行,且百朗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盛世公司提交的带“样片”字样的光盘并非合同约定的终极样片,故盛世公司在两张光盘教学片中留存“样片”字样,并非质量瑕疵,该院对百朗公司上述抗辩理由不予支持。虽百朗公司称其出版发行的光盘并非盛世公司交付的母盘,而是其另行加工后所完成,但其就此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该院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据此,盛世公司交付19张教学片终版样片的质量符合合同约定。此外,盛世公司已于履行期内将19张DVD终版样片全部交付百朗公司,其虽于2008年4月28日又将两张不含样片字样的母盘寄给百朗公司,但该行为系对母盘的交付,不同于合同约定的终版样片交付,故并非百朗公司所主张的迟延履行。现百朗公司已经接受了盛世公司交付的摄制36小时的教学片终版样片,理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部价款,故盛世公司要求百朗公司支付剩余合同价款x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该院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的支付问题,根据合同约定,百朗公司应于收到终版样盘并按合同要求验收合格后3日内付清余款,本案中百朗公司于2008年3月24日收到全部终版样片,其付清余款的时间应不迟于3月27日。现百朗公司迟延支付合同价款,已构成违约,其理应按照约定的合同总金额的日千分之二标准,支付从2008年3月28日至2008年6月25日的违约金,共计8366元,对于盛世公司超出部分的请求,该院不予支持。

关于盛世公司用于购买证据的光盘款800元,属于该公司因百朗公司的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损失,百朗公司作为违约方应予负担,故该院对该请求予以支持。

本案中,百朗公司的反诉主张为,盛世公司在光盘的质量和交付日期方面存在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但结合该院查明的事实,盛世公司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并不存在违约行为,百朗公司的上述诉讼主张均不能成立,故百朗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基于该请求要求盛世公司退还合同款项、赔偿利息损失及支付违约金的反诉请求,均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关于百朗公司要求退还其交付的素材、资料的反诉请求,由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盛世公司应于收到全额报酬后当日内归还资料、素材,现百朗公司未付清全部报酬,其要求盛世公司归还资料、素材的条件尚未成就,故该院对百朗公司的该项反诉请求亦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百朗公司给付盛世公司合同价款二万五千四百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百朗公司给付盛世公司违约金八千三百六十六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百朗公司赔偿盛世公司购光盘款八百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驳回盛世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百朗公司的反诉请求。

百朗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1、盛世公司履行合同与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不符,合同约定盛世公司应当提供VCD而对方实际提供的是DVD,合同约定应该有字幕,但盛世公司交付的标的物没有字幕。2、盛世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标的物,迟延交付。3、盛世公司提供的标的物都有“样片”二字,不能满足百朗公司的出版要求,导致百朗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百朗公司的诉讼请求,驳回盛世公司的诉讼请求。

盛世公司同意一审法院判决。针对百朗公司的上诉理由,盛世公司认为,百朗公司所述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合同原本约定交付VCD,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百朗公司要求改为DVD,并予以接收。合同约定字幕文本由百朗公司提供,而百朗公司至今未提供过字幕文本,而且不做字幕也是应百朗公司的要求,在百朗公司签收成品时百朗公司也对无字幕的DVD无任何异议。关于制作延期与事实不符,所有的成品均是由盛世公司在合同约定的30个工作日内,即3月26日前完成的。综上,盛世公司认为百朗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百朗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二审审理期间,盛世公司为抗辩百朗公司的上诉,向法院提交了其在2005年及2007年为百朗公司完成的成品。证明合同中约定有字幕但出版发行时没有字幕,合同中约定是VCD,但实际交付的是DVD,这是双方均接受的。百朗公司认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上述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亦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证据真实有效,据此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以上事实尚有双方当事人在二审审理期间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百朗公司与盛世公司签订的音像摄制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其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审法院确认其效力正确,本院亦予以确认。依据该合同约定及双方当事人的确认,盛世公司应当在3月26日之前完成交付工作成果的工作。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盛世公司是否存在迟延交付的违约情况。2、盛世公司实际交付DVD,且DVD上没有中文字幕的事实能否认定为盛世公司违约,盛世公司应否对此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盛世公司迟延交付的问题。本院认为,2008年3月7日由百朗公司签字接收了盛世公司提供的终版片及正式版DVD。虽然在其接收的DVD中有关于胡松平、姬瑞环的DVD中的二张盘加盖了“样片”的字样,但这是由于百朗公司未付清款项,盛世公司为保护自己的权利才采取的行为,庭审中,盛世公司也表示如果百朗公司及时付款,盛世公司就会交付其没有“样片”字样的正版DVD。因此,本院认为,2008年3月7日由百朗公司签字接收盛世公司提供的终版片及正式版DVD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盛世公司交付工作成果的时间,而该时间点并未超过合同的约定,故一审法院认定盛世公司及时交付了工作成果,正确,本院亦予以确认。

关于盛世公司是否正确履行合同的问题,本院认为,虽然盛世公司交付的是DVD,而合同中约定的是VCD,但由于盛世公司交付终版DVD时百朗公司未提出过异议,百朗公司实际接收工作成果的行为应当视为其认可了对合同的变更行为,其不能据此作为抗辩盛世公司交付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理由。

关于盛世公司实际交付的DVD中没有中文字幕的问题,由于合同中约定交付同期声字幕的义务应当由百朗公司承担,在百朗公司未实际交付同期声字幕的情况下,盛世公司完成了终版DVD的制作,并实际交付给百朗公司。百朗公司签收了上述终版DVD且未提出异议,百朗公司的行为应当视为其认可了终版DVD上没有同期声字幕的事实,故其不能据此抗辩认为盛世公司没有完全正当的履行合同。

综上,本院认为,百朗公司的上诉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二百七十元,由北京百朗教育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起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二百二十九元,由北京百朗教育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七百六十九元,由北京百朗教育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金莙

代理审判员咸海荣

代理审判员梁睿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徐晓东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7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