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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符新民、曹某某,汉台区东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羊某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住(略),系张某甲之母。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住(略),系张某甲之父。

案由:离婚纠纷。

上诉人马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09)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符新民、曹某某,被上诉人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羊某某、张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马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甲于2003年1月2侨堑峒榻椋蠡挥∨琶s(出生于X年X月X日),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好,后由于双方性格差异致感情逐渐不睦,出现矛盾。特别是2008年2月,因银行催息,被上诉人因上诉人不还,于上诉人外出做工之际换掉门锁,致上诉人居住在外,为此双方均曾向汉台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后又撤诉。另查明,2006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父母共同修建位于汉台区北关办事处王观营村X组住宅两套四层,面积均为329m2,其中一套四层以被上诉人父亲之名办理了房产证,另一套未办理房产证,该套房汉台区规划管理办公室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上户名为张某甲。双方以被上诉人父亲房产证做抵押贷款偿还房屋借款,清息至2009年9月14日,尚欠款x元。双方婚后共同购置空调、电冰箱、饮水机、DVD各一台,现均在张某甲处。2009年8月,上诉人再次向汉台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上诉人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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