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达康工贸公司,住所北京市门头沟区X村办事处院内。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男,北京达康工贸公司业务员,住(略)。
被告北京九台物业发展有限责任某司,住所北京市昌平区X镇九台庄园己6-X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北京九台物业发展有限责任某司办公室职员,住(略)。
原告北京达康工贸公司(以下简称工贸公司)与被告北京九台物业发展有限责任某司(以下简称九台物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阚连花独任某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工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某某,被告九台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工贸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在2006年9月29日签订一份冬季用煤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认真履行供煤,可是被告却没有按照合同履行付款义务。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甲方于2006年12月底支付乙方煤款30%,2007年3月底前支付35%,余款于2007年10月底前结清。2008年4月23日,经双方对帐,被告方共欠35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托,故依法提起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煤款35万元;2、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自2008年4月23日至给付之日止的延期付款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九台物业公司辩称,欠款属实,具体金额回去核实。我们也想还款,但是业主迟迟不交物业费,我们准备起诉业主,一旦拿到钱后尽快支付原告煤款。
经审理查明,2006年9月29日,工贸公司(乙方)与九台物业公司(甲方)签订《冬季用煤承包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优质的低硫籽煤,用于甲方锅炉房冬季采暖,按每平方米12元煤款计算,约11.8万平方米,总价x元;甲方于2006年12月底支付乙方煤款的30%,2007年3月底支付煤款的35%,余款于2007年10月底前结清,如遇甲方资金困难,双方协商可适当延缓结算时间;乙方在甲方供暖前(2006年10月11日)为甲方煤场一次性储备煤量不少于2000吨,供暖开始后的供煤数量,由乙方根据甲方锅炉燃烧情况及时供应,到2007年2月25日保证1000吨应急用煤的储量。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条款。合同签订后,工贸公司履行了供煤义务。2008年4月23日,九台物业公司确认截至到2008年4月23日欠工贸公司冬季供煤款35万元。2008年6月,工贸公司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冬季用煤承包合同》、欠款说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工贸公司与九台物业公司达成的《冬季用煤承包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合法有效。工贸公司履行供煤义务后,九台物业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系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工贸公司请求九台物业公司给付货款及延期付款利息的主张,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九台物业发展有限责任某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达康工贸公司货款三十五万元。
二、被告北京九台物业发展有限责任某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达康工贸公司货款三十五万元的利息,自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货款付清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三千二百七十五元,由被告北京九台物业发展有限责任某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阚连花
二○○八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李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