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北京市密云县滨阳住宅建筑材料供应站与被告华成国际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门民初字第2194号

原告北京市密云县滨阳住宅建筑材料供应站,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X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站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密云县滨阳住宅建筑材料供应站会计,住北京市密云县X镇X村X号。

被告华成国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X街X号X楼。

法定代表人严某某,董事长。

原告北京市密云县滨阳住宅建筑材料供应站与被告华成国际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市密云县滨阳住宅建筑材料供应站诉称,2005年11月至2006年6月,被告陆续从原告处租赁模板、连角、阴角、架子官等物品,用于被告承建的密云县行宫小区三角地综合楼工程。截至2008年4月20日,被告累计拖欠租金x.54元、尚有租赁物模板26块、连角2块、油托995套、十字管卡5000个、4米松木版132块、4米钢管54根、2米钢管300根未能返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租金并返还租赁物。

诉讼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住所地无法通知到被告参加诉讼。经询,原告表示无法提供被告实际营业地或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具体地址,也不申请公告。

本院认为,起诉应符合一定条件。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地址,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到庭参加诉讼,且原告又不申请以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本案诉讼程序不能继续进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市密云县滨阳住宅建筑材料供应站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金星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妍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6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