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孙某某与北京中建海平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通民初字第08847号

原告孙某某(系北京市荣伟塑料制品厂业主),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甲,女,北京市荣伟塑料制品厂经理,住(略)-2-X室。

被告北京中建海平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X镇X村。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经理。

委托代理人乔某,男,北京中建海平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住(略)。

原告孙某某(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中建海平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兵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甲,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乔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2003年初,被告向原告购买防水塑料膜,付款方式为每月结帐一次。至2003年底,被告能正常结帐。但从2004年开始,被告开始陆续拖欠原告货款,截止2004年9月20日,共拖欠原告货款x元,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据。2008年2月3日,在原告的极力催要下,被告负责人李某乙采用银行汇款方式给付原告2000元。余款经催要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给付剩余货款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被告确实从原告处购买过防水塑料膜,但对欠款数额不能确认;对原告主张的曾汇款2000元的事实,不予认可,因原告无证据证明该2000元是给付所欠x元的货款;被告确实给原告出具过欠条,但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口头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防水塑料膜。2004年9月20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今欠到孙某某塑膜款肆万陆仟元正x。”被告在该欠条上加盖公章。之后,原告一直向被告追索货款主张权利。2008年2月3日,被告法定代表人李某乙通过手机发短信:“款已经汇走,请查收”。同日,原告收取被告给付的货款2000元,余款x元至今未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供的欠条、银行储蓄卡信息、手机短信、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被告之间自愿建立的买卖关系并达成口头约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被告向原告购买防水塑料膜后,应履行付款义务,拖欠不付,有悖于商业活动中的诚信原则,故应承担继续给付之责。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时间为2004年9月20日,之后原告一直向被告主张权利,对此证人贾贵锁提供的证言予以证明,被告对该证人证言无异议。故对被告认为原告的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x元的诉讼请求合理,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中建海平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孙某某货款四万四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执行清。

案件受理费四百五十元,由被告北京中建海平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张兵

二○○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王亚洁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4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