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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欣顺发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世纪光芒绿化服务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宣民初字第07918号

原告北京欣顺发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村X村西南。

法定代表人焦某某,总经理。

被告北京世纪光芒绿化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X路X号X号楼X号。

法定代表人彭某,总经理。

原告北京欣顺发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欣顺发公司)与被告北京世纪光芒绿化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芒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欣顺发公司起诉称,2006年12月14日,被告与北京市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工集团)签订《北京市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被告向建工集团购买价值x元的混凝土,但被告未付款。2007年11月13日,其与建工集团签订《权利转让协议书》,约定建工集团将对被告的债权转让,但经催要未果,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欠款x元。

本院认为,按照欣顺发公司提供的地址均无法找到光芒公司的下落,欣顺发公司亦无法提供其他送达地址,现欣顺发公司申请以被告不明确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欣顺发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斌

二○○八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李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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