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欣顺发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村X村西南。
法定代表人焦某某,总经理。
被告北京世纪光芒绿化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X路X号X号楼X号。
法定代表人彭某,总经理。
原告北京欣顺发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欣顺发公司)与被告北京世纪光芒绿化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芒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欣顺发公司起诉称,2006年12月14日,被告与北京市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工集团)签订《北京市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被告向建工集团购买价值x元的混凝土,但被告未付款。2007年11月13日,其与建工集团签订《权利转让协议书》,约定建工集团将对被告的债权转让,但经催要未果,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欠款x元。
本院认为,按照欣顺发公司提供的地址均无法找到光芒公司的下落,欣顺发公司亦无法提供其他送达地址,现欣顺发公司申请以被告不明确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欣顺发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斌
二○○八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李颖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