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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与北京长江国际俱乐部、李某某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宣民初字第06463号

原告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户籍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X村X村新村大道X号。

被告北京长江国际俱乐部,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苏某,经理。

被告李某某,女,北京长江国际俱乐部经理,住(略)/X号。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北京长江国际俱乐部(以下简称俱乐部)、李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某某起诉称,2007年7月10日,其与被告签订厨房承包合同,但被告违约单方解除合同,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偿付违约金x元并赔偿经济损失x元。

本院认为,冯某某起诉的被告名称有误,致使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冯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斌

二○○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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