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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陈X强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强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小学文化,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系宁强县燕子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X强,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小学文化,住(略)。(缺席)

原告王某诉被告陈X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X强下落不明,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不履行家庭义务,经常发生争吵,现被告下落不明三年多,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请求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

被告陈X强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系再婚,再婚前已生育两个子女。2008年1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同年3月1日双方在燕子砭镇政府登记结婚,约定男到女家生活。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因被告不干农活,不履行家庭义务,为此双方经常发生争吵;2008年8月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后,被告便离开原告外出,至今下落不明三年多,原告多方打听被告下落均无结果,原告遂于2011年12月20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明,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被告到原告家未带有个人财产。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两本,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燕子砭镇X村委会证明一份、燕子砭镇X村委会证明一份、宋X华的调查笔录一份,经本院审查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他人介绍认识谈婚,谈婚时间短,没有良好的婚姻基础,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琐事常发生矛盾,相互不能沟通和谦让,被告与原告发生矛盾后,便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三年之多,无任何音讯,严重挫伤了夫妻感情,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陈X强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缴费收据复印件交本院。

审判长张文辉

审判员宋德志

审判员冯占宁

二0一二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肖文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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