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北京担仔喜客餐饮有限公司诉北京城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海民初字第25016号

原告北京担仔喜客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X街甲X号。

法定代表人成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北京市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A座X层X号、X号至X号。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北京城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富海中心管理处客服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北京城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富海中心管理处客服经理,住(略)。

原告北京担仔喜客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仔喜客公司)与被告北京城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承物业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张欣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担仔喜客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城承物业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担仔喜客公司诉称:2008年1月1日担仔喜客公司与城承物业公司分支机构富海中心管理处签订了租赁广告位协议,担仔喜客公司租赁城承物业公司所管理的富海大厦底商广告位2块(东一块,北一块),广告位位于富海大厦的东、北立面。租期为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并交付了租金x元,并约定户外广告的审批由城承物业公司负责。但2008年7月23日,城承物业公司致函以富海中心管理处的户外广告的规划已更改(原规划已到期)为由,要求担仔喜客公司2008年7月25日前自行拆除,否则城承物业公司将强行拆除,担仔喜客公司认为城承物业公司是单方终止合同,损害担仔喜客公司利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城承物业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被告城承物业公司诉称:城承物业公司根据海淀区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富海大厦广告牌规划的意见对相关的广告位有规划的权利。2008年7月23日城承物业公司致函担仔喜客公司,其中所指的规划更改是针对城承物业公司没有签定合同的广告位,即东立面的东北侧广告牌。城承物业公司致函中要求拆除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东立面的东北侧广告位的广告牌,没有要求拆除在合同中约定的两块,基于此城承物业公司没有单方终止合同,不存在损害担仔喜客公司利益情形,请求驳回担仔喜客公司诉讼请求。担仔喜客公司擅自安装于大楼东立面的东北侧到目前为止仍没有与城承物业公司签约的广告牌是违规行为,要求其自行拆除。诉讼中,城承物业公司明确表示,其要求担仔喜客公司自行拆除广告牌系其答辩意见,并非提出反诉。

经审理查明,城承物业公司与担仔喜客公司签订《富海大厦/富海国际港租赁广告位协议》,双方约定担仔喜客公司租用城承物业公司所管理的富海大厦位于东、北立面的2块广告位。租赁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共计1年。租金为x元,于合同签订之日交付。担仔喜客公司所承租的广告位位置、灯箱广告的尺寸由城承物业公司指定。城承物业公司应办理与相关政府部门的整体审批公司工作,担仔喜客公司签订该合同后,不用再经过政府部门的审批。灯箱由担仔喜客公司制作安装。

合同签订后,担仔喜客公司向城承物业公司交纳租金x元。

“富海中心与担仔喜客公司按合同约定设立户外广告牌位置示意图”显示:担仔喜客公司在富海X号楼共树立3块广告牌,北立面、东立面北侧、东立面南侧各树立一块。

2008年7月23日,城承物业公司向担仔喜客公司发出“户外广告拆除的函”,该函载明由于富海大厦的户外广告的规划已更改(原规划已到期),城承物业公司要求担仔喜客公司于2008年7月25日前将国际港东立面北侧的广告(担仔喜面)自行给与拆除。如2008年7月25日前未拆除,城承物业公司将强制给与拆除。

诉讼中,担仔喜客公司表示,合同中约定承租的广告位是2块,但其实际立了5块广告。其交纳了2块广告位租金,其他的没有交纳租金。城承物业公司要求拆除的东立面北侧的广告,就是合同中约定的两块广告之一。城承物业公司表示,合同中约定的是东立面南侧的广告位,而不是北侧的广告位。担仔喜客公司表示,广告牌其没有自行拆除,城承物业公司也没有拆除,担仔喜客公司同意拆除东立面南侧的广告,但北侧的不能拆除。

另查,2007年7月12日,北京市海淀区市政管理委员会户外广告管理办公室出具《关于富海大厦户外牌匾标识设置规划的意见》,载明原则上同意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富海大厦牌匾标识设置规划方案,有效期一年。2007年9月24日,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城承物业公司签订富海大厦户外牌匾管理及相关资料移交协议,将相关材料及户外牌匾的管理工作移交给城承物业公司。诉讼中,城承物业公司表示,规划意见虽已经到期,但为保证奥运会的顺利进行,市政管理委员会暂停了规划意见的审批,待奥运结束后才能继续办理。

以上事实,有担仔喜客公司提供的租赁广告位协议、户外广告拆除的函,城承物业公司提供的户外广告牌位置示意图、发票、关于富海大厦户外牌匾标识设置规划的意见、移交协议及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担仔喜客公司与城承物业公司签订的广告位租赁协议,属租赁合同性质,该合同反映了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有效。

依法成某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履行。根据协议,双方约定担仔喜客公司承租的广告位位于富海大厦东、北两个立面,现城承物业公司已经向担仔喜客公司提供了东立面、北立面两块广告位。担仔喜客公司所述合同中约定的东立面的广告位是位于北侧而非南侧的一块,因其不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且合同中载明,广告位位置由城承物业公司指定,故本院认定,合同中约定的东立面的广告位系指城承物业公司所述的东立面南侧的广告位。城承物业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并不存在单方终止合同的情形,担仔喜客公司的诉请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担仔喜客餐饮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北京担仔喜客餐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张欣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曹丹丹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2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