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某、于某某因股东出资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二中民终字第150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明兴业汽车配件销售中心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许九天,北京市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上诉人王某某、于某某因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2008)崇民初字第X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许九天,于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

王某某原审诉称,1997年10月王某某、于某某经协商共同开办北京洋仁汽车配件销售中心,王某某出资15万元,于某某出资10万元和一辆车号为京C-x汽车,双方共同经营,共担风险。于某某虽同意车辆入资但该车辆并未过户到单位名下,车辆的使用也一直在于某某控制之下。在未经王某某同意的情况下,于某某将该车开走。该车辆作为合伙资产无法计入解除合伙清算之中,且于某某也未将车辆实际入股。故起诉要求于某某返还车辆入资折价款x元。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以于某某未将车辆实际入股北京洋仁汽车配件销售中心,京C-x汽车作为合伙资产无法计入解除合伙清算中,要求于某某返还入资折价款x元的请求,应通过清算程序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驳回王某某的起诉。

王某某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判定于某某返还入资折价款x元。其上诉理由如下:1997年10月份,经王某某与于某某协商,共同开办北京洋仁汽车配件销售中心,由王某某出资15万元,由于某某出资10万元和一辆车号为京C-x汽车,双方共同经营,共担风险,按各占50%股份比例分享盈利。于某某虽同意车辆入资但该车辆并未过户到单位名下,车辆的使用也一直在于某某控制之下。在未经王某某同意的情况下,于某某将该车开走。鉴于某方合伙初期的约定,该车辆应作为合伙资产计入解除合伙清算之中,又鉴于某某某未将车辆实际入股,因此请求判令于某某给付x元入股资金。

于某某亦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王某某的诉讼请求。其上诉理由如下:一、原审法院有违反民事诉讼法程序、徇情枉法的行为。二、原审裁定书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有意剔除对王某某不利、但王某某已经承认和陈述的事实,故意不表述于某某的答辩理由。三、王某某的诉讼请求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四、王某某无权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诉讼主体不适格。五、王某某的该诉讼请求在另一案中已被驳回,不能一案两诉。六、王某某的起诉,事实和理由均不成立,原审法院应当从实体上驳回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某某以于某某在设立公司过程中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要求于某某给付x元入股资金,这种责任的追究属于某司对股东的权利,而不属于某东对股东的权利,故王某某不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原审法院裁定驳回王某某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荆

代理审判员郑亚军

代理审判员曾昕

二○○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孙兆晖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6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