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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甲故意杀人案

时间:2002-02-0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晋刑二终字第11号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02)晋刑二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山西省朔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某,男,46岁,汉族,山西省应县X乡X村人,系被害人肖××之父。

原审被告人: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山西省应县X乡X村,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1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应县公安局看守所。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徐某,男,42岁,汉族,山西省应县X乡X村人。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朔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某犯故意杀人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01年9月11日作出(2001)朔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徐某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提出上诉,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某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徐某与被害人肖××经人介绍于农历2001年正月19日非法同居。2001年4月13日被告人徐某将肖某肖某家接回,当晚徐某与肖某生性关系被肖某绝。次日凌晨六时许,徐某次与肖某生性关系肖某拒绝,徐某常生气,拿起在炕上放的一根视频线,双叠后勒肖某脖子,肖某扎叫喊,徐某松开视频线,捂肖某嘴,见肖某挣扎,又用双手卡住肖某脖子。在肖某再挣扎、动弹之后即与肖某生了性关系。后徐某地生火,直到徐某让其喊肖某早饭时,发现肖某动,徐某将肖某应县人民医院,经诊断肖某死亡。被害人肖××死亡时年龄18岁。被告人徐某的犯罪行为确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某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被害人的死亡补偿费(略).7元、丧葬费2000元。认定的证据有肖某刚报案材料,证人徐某、段某才的证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应县公安局户籍证明,被告人徐某的供述,提取的视频线一根。尸检照片、现场勘查笔录。据此判决:一、被告人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二、提取的作案工具视频线一根,依法没收;三、被告人徐某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某死亡补偿费、丧葬费共计人民币(略).7元,并互相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人肖某上诉认为,原判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应对被告人徐某以故意杀人、强奸罪数罪并罚,请求给予受害人家属经济方面的补偿,对受害人肖××生前的财产予以分割,并赔偿精神损失费和交通等费用。

经审理查明,原审被告人徐某与被害人肖××经人介绍于农历2001年正月19日非法同居,2001年4月13日晚徐某与肖某生性关系被拒绝,次日凌晨徐某次欲与肖某生性关系扔被拒绝,徐某常生气,拿起一根视频线勒肖某脖子,用手捂肖某嘴、卡肖某脖子,当肖某再挣扎、喊叫、动弹时即与肖某生性关系,后徐某肖某应县人民医院,经诊断肖某死亡,死亡时年龄18岁,原审被告人徐某强奸致肖××死亡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某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事实清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肖某刚报案材料,证实2001年4月14日上午,徐某家人通知其妹于该日早晨死亡;证人徐某证实案发当日早晨,徐某发现被害人异常并送应县人民医院抢救;证人段某才证实其帮助送肖某医院的情况;应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证实2001年4月14日早上对肖××急诊,查呼吸、心跳停止,死亡的事实;朔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被害人肖××系颈部受外力扼压死亡;应县公安局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徐某出生于1983年6月1日;原审被告人徐某对其为发生性关系而将肖某压致死的事实供认不讳。还有提取的视频线一根、尸检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在案佐证。上列证据均经原审当庭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徐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某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并致被害人死亡的事实清楚,原判依法定罪判处了相应的刑罚。原审被告人徐某强奸致人死亡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应依法适当赔偿,原判依法判决原审被告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予以赔偿,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赔偿金额并无不当。上诉人所提刑事部分适用法律定罪处刑方面的理由,不属法律规定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的范围;所提对受害人生前的财产予以分割的请求,鉴于被害人与原审被告人未达法定结婚年龄,未经依法登记,系非法同居,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所提分割原审被告人家中受害人生前财产的请求没有法律根据;另外请求经济方面的补偿、精神损失赔偿和交通等费用的理由,缺乏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根据,本院均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田太镜

审判员唐连顺

代理审判员张义德

二○○二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许少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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