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金砺华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惠新南里二号院宿舍楼(住宅)X室。
法定代表人吴某,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中汇信元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邻枫路X号院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原告北京金砺华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顾问公司)与被告北京中汇信元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纪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顾问公司诉称:2007年1月23日,顾问公司与经纪公司签订了融资方案项目咨询协议,顾问公司开始为经纪公司进行投融资咨询。2007年8月经纪公司与北京通码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鹏程美艺商贸有限公司签署了投资合作协议,并于2007年8月17日共同组建了中汇易家(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其后顾问公司仍应经纪公司要求继续提供公司咨询服务。按照协议约定,经纪公司应向顾问公司支付咨询费17.4万元,但经纪公司除向顾问公司支付3万元咨询费外,余款未付。现顾问公司起诉要求经纪公司支付合同款14.4万元并支付合同款延迟履行部分的罚息,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
经查,经纪公司现下落不明,顾问公司向本院申请裁定驳回其起诉,视为对本次诉权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金砺华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起诉。
北京金砺华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一千五百九十元全额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旭卿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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