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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玩忽职守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08年4月至今任汝州市戎庄粮食储备库副主任,户籍所在地(略),现住(略)。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09年12月10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2010年3月8日被汝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某某,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某及其辩护人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姚某某任汝州市戎庄粮食储备库副主任期间,分管仓储工作。2009年12月3日,被告人姚某某发现X号仓库中间隔离墙出现裂缝,存在安全隐患,就安排人用槽钢将隔离墙北边顶住,但没有禁止再从X号仓库东门出库粮食。2009年12月8日,购粮人晋X国组织当地民工胡X伟、胡X新、晋X、张X坡等人在X号仓库东门隔离墙北边进行出库作业一天,姚某某没有发现。2009年12月9日13时40分,胡X伟、胡X新、晋X、张X坡等人又在X号仓库东门隔离墙北进行出库作业时,由于出库不均衡,致使隔离墙倒塌,将胡X伟、胡X新、晋X、张X坡4人砸死,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事故发生后,四名被害人亲属共获得各项经济损失共计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表示认罪、悔过,且有证人李X立、路X官、梁X平、张X中、胡X涛、胡X奇、万X涛、胡X偏、怯X国、张X立、晋X国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事故调查报告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身为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没有认真履行职责,无视安全管理制度,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苗头没有采取停止装运作业,因而发生较大事故,致使国家、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被害人亲属已得到经济赔偿,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常占伟

审判员王晓辉

审判员张海民

二O一O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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