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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某犯非法行医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略)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宜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略)。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1年5月17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宜章县看守所。

辩护人欧某某,湖南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略)人民检察院以湘宜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2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略)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欧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经(略)人民检察院建议,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二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略)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16日晚,邓某乙夫妇之女邓某丙在家中被开水烫伤手臂后,将邓某丙送到(略)被告人黄某私人诊所治疗烫伤,被告人黄某在明知自己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不具备行医资格的情况下对邓某丙进行了伤口处理和实施头孢唑啉钠、双某、维生素C、维生素B6和抗伤风注射液治疗。在治疗过程中,邓某丙发生呕吐、休克,黄某随即实施抢救,为邓某丙注射1毫升肾上腺素后,将邓某丙送到宜章县第一人民医院急诊科抢救,邓某丙经抢救无效死亡。

公诉机关用以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鉴定结论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为人治病,造成就诊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请求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提出其积极赔偿了被告人亲属经济损失,请求对其予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黄某的辩护人欧某中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黄某有自首情节,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请求对黄某予以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证,未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即擅自在(略)开办私人诊所。2011年5月16日晚,邓某乙夫妇之女邓某丙(X年X月X日出生)在家中被开水烫伤手臂后,将邓某丙送到被告人黄某的私人诊所,黄某对邓某丙进行了伤口处理,并实施头孢唑啉钠、双某、维生素C、维生素B6和抗伤风注射液治疗。在治疗过程中,邓某丙发生呕吐、休克,黄某随即实施抢救,为邓某丙注射1毫升肾上腺素后,将邓某丙送到宜章县第一人民医院急诊科抢救,邓某丙经抢救无效死亡。郴州市医学会郴州医鉴[2011]X号技术咨询书、郴州市科诚司法所郴科诚所[2012]临鉴字第X号文证审查分析意见书认定,邓某丙的死亡与黄某的医疗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

2011年5月17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打110报警后,在家中等候,当日8时许,公安机关传唤黄某到宜章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接受询问,黄某如实供述了案件的基本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黄某与被害人邓某丙的父母邓某乙、李某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了邓某乙、李某经济损失30万元,邓某乙、李某对被告人黄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黄某的供述证明,她未取得医师执业证,未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2010年5月起在(略)开办私人诊所。2011年5月16日晚,邓某乙夫妇之女邓某丙在家中被开水烫伤手臂后,来到她诊所,她对邓某丙进行了伤口处理,并实施头孢唑啉钠、双某、维生素C、维生素B6和抗伤风注射液治疗。在治疗过程中,邓某丙发生呕吐、休克,黄某随即实施抢救,为邓某丙注射1毫升肾上腺素后,将邓某丙送到宜章县第一人民医院急诊科抢救,邓某丙经抢救无效死亡。

2、证人邓某乙的证言证明,2011年5月16日晚,他的女儿邓某丙被开水烫伤手臂后,来到黄某的家中,黄某对邓某丙进行了伤口处理,并打了吊针,邓某丙发生呕吐、休克,黄某又为邓某丙注射1毫升肾上腺素后,他们将邓某丙送到宜章县第一人民医院急诊科抢救,邓某丙经抢救无效死亡。

3、证人邓某丙证言证明,2011年5月16日晚,他妹妹邓某丙被开水烫伤手臂后,他与他的父母一起送邓某丙来到黄某的家中,黄某对邓某丙打了吊针,邓某丙发生呕吐、休克,他们将邓某丙送到宜章县第一人民医院急诊科抢救,邓某丙经抢救无效死亡。

4、证人谭某、陈某证言证明,他们是宜章县人民医院的医生,2011年5月17日凌晨,几个成年人来到医院急诊室,送来一个三岁左右的女孩,嘴唇发疳,神志不清,呼吸微弱,口中有呕吐物,腹部和手臂处有烫伤痕迹,组织医生抢救无效后这名小女孩死亡。

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证明,黄某诊所的概貌及现场遗留物情况。

6、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在黄某诊所提取了现场遗留的使用过的药品情况。

7、到案经过证明,2011年5月17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打110报警后,在家中等候,当日8时许,公安机关传唤黄某到宜章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接受询问,供述了案件的基本事实。

8、郴州市医学会郴州医鉴[2011]X号技术咨询书证明,邓某丙的死亡与黄某的医疗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

9、郴州市科诚司法鉴定所郴科诚所[2012]临鉴字第X号《文证审查分析意见书》证明,案件性质与黄某的医疗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

10、卫生局的案件材料证明,宜章县卫生监督所对黄某非法行医一案的行政执法情况。

11、宜章县卫生局医政股证明证明,黄某未在宜章县卫生局注册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

12、户口注销证明证明,邓某丙因死亡其常住户口于2011年5月26日被注销。

13、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黄某的基本情况。

14、赔偿协议书,收条,刑事谅解书证明,案发后,被告人黄某与被害邓某丙的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了邓某丙亲属30万元。邓某丙的父母对黄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被告人黄某案发后,打110报警后,自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被告人黄某有自首情节,且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黄某予以减轻处罚。对于被告人黄某提出其积极赔偿了被告人亲属经济损失,请求对其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的辩护人欧某中提出被告人黄某有自首情节,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请求对黄某予以减轻处罚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张世恒

审判员王书海

人民陪审员黄某球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晖

附: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

一、实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程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在被告人最后陈某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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