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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姚某某与灵宝市豫灵镇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赵建烈,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编号:x.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朱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灵华,河南华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灵宝市X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镇长。

委托代理人:冯宗民,该镇政府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镇司法所工作人员。

上诉人姚某某因灵宝市X镇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09)灵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7日开庭公开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姚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建烈,被上诉人朱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灵华,被上诉人灵宝市X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冯宗民、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灵宝市人民法院(2009)灵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灵宝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韩博飞

审判员贾宁豫

审判员刘毅

二0一0年七月十一日

兼书记员肖爱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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