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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某某诉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原告上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昝高明,河南钼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栾川县司法局退休干部。

原告上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农历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原被告均系再婚,同年6月登记结婚,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个性差异较大,且被告早已心存异地,另有所图,在原告没有提防的情况下,被告不知去向。被告婚后在家居住时间短,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名存实亡。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并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婚前给付被告的彩礼3600元,返还带走原告的财产及婚前原告替被告偿还的欠款x元。

被告辩称:原被告间的婚姻关系未达到必须离婚的地步,原告所述事实和理由不属实,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6月29日登记结婚。因家庭琐事,双方发生矛盾,被告于2010年农历2月19日外出打工至今。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前原被告双方子女现随各自生活。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和睦相处,共同维护和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均系再婚,对婚姻应有一定的认知,双方应当更加珍惜现有婚姻,在共同生活中,双方虽发生一定的矛盾,但并非不可调和,仍有和好可能,双方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确以破裂的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上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上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某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某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陶占省

审判员闫革委

人民陪审员陈志朋

二0一0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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