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北京上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诉东莞市庆龙塑料有限公司代理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海民初字第11233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上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沟东里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女,北京上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包亮亮,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东莞市庆龙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X镇X村岭下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廖永东,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上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智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东莞市庆龙塑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龙公司)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杨靖担任审判长、法官李盛荣、人民陪审员骆素琴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原告上智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某乙、包亮亮,被告庆龙公司委托代理人廖永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上智公司诉称,上智公司与庆龙公司于2006年3月28日签订了代理合同,约定自2006年3月30日至2009年3月30日期间,上智公司为迪士尼(x)法定授权商即庆龙公司在中国地区的“唯一授权总代理商”,庆龙公司在合同生效后需提供“x”产品的授权书等文件给上智公司。合同生效后,上智公司按照约定向庆龙公司缴纳了20万元保证金。但庆龙公司仅提供了其授权上智公司销售迪士尼“x”产品的授权书,而未提供迪士尼“x”给庆龙公司或者上智公司的授权书,导致上智公司无法进入到北京以及其他省市的大型商场进行产品销售。此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上智公司发现仅在北京就存在不止一家有庆龙公司授权销售“x”产品的代理商,庆龙公司上述违约行为严重侵害了上智公司的商业利益。现上智公司诉至法院,1、判令解除双方于2006年3月28日签订的代理合同书;2、判令庆龙公司退还保证金20万元;3、判令庆龙公司赔偿违约损失x。

被告庆龙公司辩称,第一,庆龙公司完全按照代理合同书的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从合同性质上看,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书实为买卖合同,根据该合同的约定,庆龙公司已向上智公司提供了“x”产品合约书、生产经销委托书等文件,且代理合同并未约定庆龙公司应提供迪士尼(x)给庆龙公司或者上智公司的授权书。第二,合同签订后,上智公司并未依代理合同的约定履行,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导致庆龙公司重大经济损失。上智公司并未依约支付20万元保证金,因其未交纳保证金,根据代理合同约定,代理合同已失效,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时,上智公司未依约向庆龙公司支付货款,至今拖欠货款x元。第三,上智公司主张庆龙公司向第三方销售货物,构成违约,但因庆龙公司与上智公司只是一般性的买卖合同关系,故庆龙公司与第三方是否发生买卖关系与本案无关,且事实上庆龙公司也未向第三方销售货物。综上,庆龙公司完全履行了要求提供“x”产品的授权书的义务,完全不存在上智公司违约行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同时,上智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约,故提起反诉,要求判令依法解除双方于2006年3月28日签订的代理合同书并判令上智公司支付货款x元。

原告上智公司对被告庆龙公司反诉辩称,同意与庆龙公司解除合同,但庆龙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智公司未付款金额为x元。

经审理查明,2006年3月28日,上智公司(甲方)与庆龙公司(乙方)签订一份代理合同书,主要条款规定,乙方授权甲方为美国迪士尼(x)泡棉类产品中国地区总代理,有效期为3年,自2006年3月30日至2009年3月30日,甲方在有效期内有权在被授权区域内,以任何形式发展代理加盟商及零售加盟商,乙方向甲方承诺,在合同有效期内将中国全国市场的经销权完全交与甲方,同时甲方正式成为中国地区的唯一授权总代理商,合同有效期内,如乙方遇到在被授权区域内有其他公司或个人欲代理或购买乙方产品,乙方需无条件转介给甲方承接业务。甲方需于合同签订当日起15日内,向乙方交纳保证金20万元,逾期未付,则合同及授权当即失效,当合同期满,双方无继续合作意愿时,乙方应将保证金无条件退还甲方。合同期内,乙方需提供产品技术资料,及政府规定的合法手续,合同生效后,乙方需提供迪士尼(x)产品授权书等文件给甲方。

合同签订当日,庆龙公司向上智公司出具了授权书,载明迪士尼(x)法定授权商庆龙公司授权上智公司为迪士尼(x)“慢回弹软质泡沫塑料制品”中国大陆区总经销。

2008年4月30日,上智公司与庆龙公司签署一份声明,载明关于迪士尼易眠系列产品的结算结果如下:上智公司向庆龙公司缴纳代理合同保证金20万元,自2005年9月至2006年7月期间,上智公司向庆龙公司进货款为x元,上智公司已付货款29万元,应付货款x元。同时,还注明上智公司与庆龙公司帐面货款相差x元,需要找到凭证后协商处理。另注,2006年至2007年间,庆龙公司给北京汇吉正林李敢的迪士尼产品货款与上智公司无关,应向李敢收款,发货金额为x元;庆龙公司发给北京永嘉万邦公司刘志光的迪士尼产品的货款与上智公司无关,应向刘玉光收款,发货金额为x元。庆龙公司在该声明上加盖了公司的财务专用章。诉讼中,庆龙公司称该声明系其人员在上智公司人员诱导下写的,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上智公司应提供其交纳20万元保证金的证据。

另查,2005年10月12日,上智公司(甲方)与庆龙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代理合同书,约定合同有效期为3年,甲方在合同签订当日向乙方交纳20万元保证金,乙方向甲方承诺在合同有效期内将北京市、天津市、辽宁省、吉林省等20个地区的经销权交于甲方,甲方正式成为上述20个地区的唯一授权总代理商。该合同附零售价格参考一览表。诉讼中,庆龙公司称该合同系其盖好公章邮寄给上智公司的,但上智公司未将合同原件退回,上智公司对此不予认可。

此外,庆龙公司还向上智公司提交了2005年7月25日上海哈士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生产经销委托书,该委托书载明,迪士尼法定授权商香港得林有限公司中国地区总代理上海哈士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现委托庆龙公司自2005年7月12日至2007年2月28日合作生产经销抱枕、软垫、多功能软垫、坐垫(限中国大陆地区),“x”迪士尼家居用品以及同年10月15日庆龙公司向上智公司出具的经销委托书,该经销委托书载明庆龙公司自2005年7月12日至2007年8月28日委托上智公司经销抱枕、软垫、多功能软垫、坐垫等(限中国北京市、天津市、辽宁省、吉林省等20个地区)。同时,庆龙公司还向上智公司提交了华特迪士尼亚太区有限公司消费品部签发的产品造形授权证明书,载明兹证明华特迪士尼亚太区有限公司授权以下供应商在中国制造、销售所示附有迪士尼授权卡通图案的产品,授权有效期截止至2007年2月28日,授权厂商尚辉有限公司,经销商上海哈士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同时记载了授权使用的卡通人物及授权制作的商品范围。

诉讼中,庆龙公司称李敢、刘玉光两人为上智公司员工,故向二人销售产品的行为系向上智公司销售产品,并非向第三方销售。对此,上智公司称李敢、刘玉光原系该公司员工,但均已离职,上智公司已将该事实通知庆龙公司,但此后二人以其他公司名义向庆龙公司要货,庆龙公司仍向二人销售产品,表明庆龙公司已违约。

诉讼中,庆龙公司为证明上智公司拖欠其货款x元,提交了庆龙公司制作的对帐单及庆龙公司委托货运的托运凭证、庆龙公司送货单、订货合同等证据材料。对此,上智公司认为其中大部分单据无法证明上智公司收到了货物,同时能够证明庆龙公司将货物发给第三方即李敢和刘玉光。同时,在上述对帐单记载的客户名称中,既有上智公司,也有汇吉正林李敢、北京李敢的字样,在订货单中也有北京永嘉刘先生的字样、托运凭证中的收货人有的是刘玉光。

诉讼中,上智公司称因其进货后对外销售产品的利润在进货价的2至3倍,故庆龙公司向第三方销售产品,第三方销售该产品所取得的利润就是其主张的违约损失。

上述事实,有原告上智公司提交的2005年代理合同书、2006年代理合同书、声明、庆龙公司授权书,被告庆龙公司提交的经销委托书、产品造形授权证明书等证据材料及本院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上智公司与庆龙公司签订的代理合同书,依据合同设定的各项权利义务,其性质是销售代理合同,庆龙公司除向上智公司提供合同约定的产品外,还负有保证上智公司为中国地区的唯一授权总代理商的合同义务,在合同有效期内其不得再直接向第三方销售合同约定的相同产品。虽庆龙公司主张因上智公司未交纳合同约定的保证金,依据合同约定该合同及授权均已失去法律效力,双方之间只是产品买卖合同关系,但依据双方当事人签署的声明,表明庆龙公司认可其已收取上智公司的20万元保证金。虽庆龙公司称该声明系在上智公司诱导下所出具,但其就此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依据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上智公司对庆龙公司已认可的事实无需举证,而庆龙公司否认其已认可的事实,应就此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但本案中其就此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故本院对庆龙公司据此提出的反诉主张不予支持。据此,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代理合同,应属有效,各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本案中,上智公司及庆龙公司均主张解除代理合同,均无继续履约之意愿,故代理合同应予解除,双方当事人应当进行结算,但各方当事人在履约中的违约行为并不因合同解除而免除。

依据合同解除后的财产处理原则及双方合同约定,庆龙公司应将保证金退还上智公司,故本院对上智公司该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同时,上智公司应将未付的货款给付庆龙公司,对于庆龙公司主张的欠款金额,依据双方当事人签署的声明,表明对帐时上智公司认可的欠款金额为x元,双方货款差异金额为x元,对此庆龙公司表示需找到凭证后协商处理。依据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庆龙公司作为供货方,对货物的交付负有举证责任,其在本案中提交的对帐明细、送货单、订货合同均不足以证明其向上智公司交付了上述双方争议的价值x元的货物,故其对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上智公司仅应给付其货款x元,对于庆龙公司超出部分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上智公司主张庆龙公司的违约行为,一是未提供迪士尼“x”给庆龙公司或者上智公司的授权书,导致上智公司无法进入到北京以及其他省市的大型商场进行产品销售;二是庆龙公司向第三方销售“x”产品。对于第一点,因“x”品牌是国际知名品牌,为保证销售产品的合法性,其进入大型商场销售有严格的准入、审核手续,作为产品代理商庆龙公司负有保证上智公司能够合法销售产品的合同义务,故庆龙公司以代理合同未约定其应提供迪士尼(x)给其或者上智公司的授权书的抗辩理由,显然不符合合同的缔约目的,本案中,仅以庆龙公司给上智公司出具的授权书显然不足以满足进场销售条件;结合庆龙公司在2005年提供给上智公司的有关“x”产品销售的授权证明材料,庆龙公司提供的厂商与各级代理商之间的逐级授权文件并不连续,而且文件有效的授权期限亦在代理合同履行期限内,其销售区域也不是及于全国范围。据此,上述事实势必会影响上智公司产品的销售,庆龙公司该行为已构成违约。对于第二点,虽庆龙公司称李敢、刘玉光二人系上智公司员工,向二人发货即系向上智公司发货,但结合双方当事人签署的声明及庆龙公司提交的送货单、订货合同等证据材料,声明中已表明向北京汇吉正林公司李敢、北京永嘉万邦公司刘玉光二人发货与上智公司无关,且订货合同及送货单的客户名称中亦体现出了“汇吉正林李敢”、“北京李敢”、“北京永嘉刘先生”的字样,二者能够相互印证,表明庆龙公司已知晓上述二人已离开上智公司,向二人发货并非是给上智公司发货,故庆龙公司上述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代理合同约定,庆龙公司负有保证上智公司为中国地区唯一授权总代理商的合同义务,其上述行为显然已构成违约,应当就此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由此给上智公司造成的损失。虽上智公司在收货后未与庆龙公司结清全部货款,但庆龙公司违约行为的程度明显高于上智公司,该事实并不能免除庆龙公司违约责任的承担。对于上智公司据此要求庆龙公司赔偿违约损失x元的诉讼请求,上智公司主张以第三方销售代理产品所获取的利润作为损失计算方法,缺乏合同的约定以及违约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合理性,本院结合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违约程度,酌定庆龙公司赔偿上智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对于庆龙公司超出部分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北京上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庆龙塑料有限公司于二OO六年三月二十八日签订的代理合同书;

二、被告东莞市庆龙塑料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北京上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保证金二十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东莞市庆龙塑料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上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十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反诉被告北京上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反诉原告东莞市庆龙塑料有限公司货款八万九千八百一十六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五、驳回原告北京上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反诉原告东莞市庆龙塑料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八千六百零六元(原告已预交四千三百零三元),由原告北京上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三千三千零六元(已交纳),由被告东莞市庆龙塑料有限公司负担五千三百元,其中四千三百零三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直接向本院交纳;另九百九十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北京上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反诉案件受理费一千七百二十元(反诉原告已预交),由反诉原告东莞市庆龙塑料有限公司负担七百三十六元(已交纳),由反诉被告北京上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九百八十四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按照不服一审判决本诉或反诉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杨靖

审判员李盛荣

人民陪审员骆素琴

二OO八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田昕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8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