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叶某j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叶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

被告经某。

原告叶某与被告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叶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某经某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叶某诉称,被告对家庭不尽义务,对原告不尊重,夫妻之间无法沟通,双方也没有感情,另外被告与原告家人也无法和睦相处,原告认为原、被告已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要求离婚。

被告经某未到庭,但在本案审理中向法庭表示不同意离婚。

经某理查明,原、被告于1977年相识恋爱,1978年3月登记结婚,1980年8月生育一女名叶某。婚后双方曾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婚姻登记证明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为证,并经某审审核属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至今已几十年,婚姻基础尚可。婚后虽在处理夫妻关系上发生一些矛盾,但原告据此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依据不足。双方应正确处理夫妻矛盾,珍惜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只要双方相互信任,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原告叶某要求与被告经某离婚的诉讼请求,经某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原告叶某要求与被告经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叶某

书记员虞夏红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叶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1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