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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A有限公司与被告B纺织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A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X路XXX。

法定代表人庄a,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谭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纺织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苏省常熟市XXX。

原告上海A有限公司与被告B纺织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因被告下落不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A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a到庭参加诉讼,被告B纺织服饰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公告送达)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A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10月签订了编号为xxx及编号为xxx的成衣委托加工合同各1份。合同约定:由被告为原告加工各种规格的成衣;原告预付合同总价的30%;若被告逾期交货,应按合同总价的5‰按日支付违约金;合同并载明了各款服装的加工单价;若双方发生争议,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预付款795,854.40元并交付了辅料。然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量地交付加工物。至合同约定的交货期结束,被告仅交付了货号为MS-xxx的成衣2,318件,加工款132,126元;货号为MS-xxx的成衣933件,加工款34,521元;货号为MS-xxx的成衣4,611件,加工款175,218元;货号为PS-xxx的成衣1,159件,加工款45,896.40元。上述合计387,761.40元。另,被告购买面料支付了款项210,716元。经原告催促,被告仍不能交货,致使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上述2份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预付款197,377元;要求被告对已交货的成衣,根据逾期天数、交货金额、支付按每日1‰计算的违约金11,525.24元。

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以下书面证据,以证明其诉请成立:

1、编号为xxx的成衣委托加工合同1份及相关附件X组,证明原、被告签订了委托加工合同,合同约定了服装货号、交期、质量要求、单价、违约责任等;

2、编号为xxx的成衣委托加工合同1份及相关附件X组,证明原、被告签订了委托加工合同,合同约定了服装货号、交期、质量要求、单价、违约责任等;

3、验货报告表1份、相应入库材料X组、涉案诉讼请求构成1份,证明成衣入库的数量、入库时间;

4、支付凭证3份,证明原告已支付的预付款为795,854.40元;

5、辅料出货传票6份,证明原告向被告交付的辅料数量、价格;

6、邮件1份,证明原告向被告催要货物,但被告一直未向原告交货;

7、律师函1份、邮件查询单1份,证明原告发函给被告要求解除合同。

被告B纺织服饰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本院确认原告上海A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纳。

结合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原告所述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建立的成衣委托加工合同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根据合同的约定向被告支付了预付款并交付了辅料,被告理应根据双方的约定按期交付加工物,然被告交付了部分加工物后,经原告催告仍不履行交付义务,该行为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原告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可以选择解除合同,故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上述2份合同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预付款中扣除加工款及面料款后的余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双方的约定,被告若未能按期交货,应按照合同总价、逾期天数、按每日5‰计算违约金,现原告根据交货的金额、逾期天数、按1‰计算违约金不损害被告利益、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三)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上海A有限公司与被告B纺织服饰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xxx及编号为xxx的成衣委托加工合同;

二、被告B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A有限公司预付款197,377元;

三、被告B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A有限公司违约金11,525.2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25.04元,由被告B纺织服饰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朱祺

审判员沈慧芬

代理审判员陈秀芬

书记员冯It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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