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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被告陈某侵犯商号权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株中法民三初字第45号

原告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系株洲市康卫休闲保健中心业主,住(略)。

委托代理人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康卫休闲保健中心职员,住(略),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委托代理人邹铁庚,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系株洲市天元区炎帝广场三本洗浴中心业主,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陈某侵犯商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08年11月4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侵犯商号权纠纷一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审判长刘卫国

代理审判员颜松喜

代理审判员唐俊平

二00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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