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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XX等诉高X等相邻关系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原告丁XX,女,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X区XXX村XX号XXX室。

原告毕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X区XXX村XX号XXX室。

原告毕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X区XXX村XX号XXX室。

委托代理人丁XX,女,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X区XXX村XX号XXX室。

被告张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X区XXX路XXXX弄X号XXXX室。

被告高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X区XXX路XXXX弄X号XXXX室。

被告高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X区XXX路XXXX弄X号XXXX室。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X区XXX路XXXX弄X号XXXX室。

原告丁XX、毕XX、毕XX与被告高X、张XX、高X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日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刘鲁宁独任审判,于2009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XX、毕XX、被告张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丁XX、毕XX、毕XX诉称,原、被告系上下楼邻居。被告在其西侧房间的窗户上方违章安装了雨棚,根据被告与开发商签订的预售合同的补充条款,被告应允许原告在其XXXX室西侧房间窗户外的平台上安装空调,因被告安装的雨棚影响了原告空调外机的安装,且雨棚亦影响原告的视觉,故要求被告拆除,并在XXXX室阳台外西侧的平台上为原告留出空调外机的放置机位。

被告高X、张XX、高X辩称,被告于2009年夏在自己所有的西侧房间窗户上安装了雨棚,该雨棚未超过被告房屋的高度,对被告无影响,且开发商为原告在其西侧房间的下方,已预留并安装了空调外机架,故不同意原告的上述主张。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本市XXX路XXXX弄X号XXXX室房屋的所有权人,被告系同号XXXX室房屋的所有权人。被告于2004年12月4日与上海XXXX发展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预售合同补充条款第五条约定:“乙方(被告)的空调外机必须安装在指定的空调板上,其中单层住户的空调板上必须为上一层住户预留置放一个空调外机的机位。”2009年,被告在其西侧房间的窗户上方安装了雨棚一件,2009年9月24日,上海XX物业有限公司XXXX管理处出具了“违规(约)行为整改通知书”,载明被告安装雨棚影响楼上业主安放空调外机,要求其整改并恢复原状,因被告未予拆除,故原告诉至本院。

另查明,开发商在原告西侧房间窗户下方靠近阳台部位,预留并安装了空调外机的置放机位的空调架。审理中,上海XX物业有限公司XXXX管理处表示,整改通知系其所出,但原告所指的空调板应理解为该空调架。原告则表示其房屋东间及厅的空调外机均安装在房屋外北面指定的空调架上,西侧房间的空调板应在被告阳台外的平台上。

以上事实,除原、被告的陈述及各自提供的房地产权证外,有原告提供的照片、“补充条款”协议书、“违规(约)行为整改通知书”、违法搭建举报受理处置表、物业入住使用临时管理规约及本院的现场勘查笔录、调查笔录为证。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遵循方便生活、公平合理、团结互助精神,和睦相处,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一方在行使权利时,不应损害相邻方的利益,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被告在其西侧房间的窗户上方安装了雨棚一件,经本院现场查看,该雨棚离原告的窗户较远,并不防碍原告的视野。原告认为该雨棚影响了其在被告阳台西侧平台上安装空调外机,但开发商在交房前已在原告西侧房间窗户下方靠近阳台部位预留了空调外机的置放机位并安装了空调架,故原告要求被告为其预留空调外机的置放机位并拆除雨棚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本院难以支持。若被告安装的雨棚确系违章搭建,原告可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丁XX、原告毕XX、原告毕XX要求被告张XX、被告高X、被告高X在本市XXX路XXXX弄X号XXXX室阳台西侧的平台上预留空调外机的置放机位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原告丁XX、原告毕XX、原告毕XX要求被告张XX、被告高X、被告高X拆除位于本市XXX路XXXX弄X号XXXX室西侧房间窗户上方的雨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0元,由原告丁XX、原告毕XX、原告毕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鲁宁

书记员林晶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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