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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文龙奥化纤绳网厂与江苏省建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丰民初字第17641号

原告北京文龙奥化纤绳网厂,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X镇红星砖厂C区X号。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石建军,北京市中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建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X巷七号X楼,驻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经理。

原告北京文龙奥化纤绳网厂(以下简称绳网厂)与被告江苏省建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建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绳网厂诉称:2003年7月至2004年8月期间,被告向原告购买安全网、防尘网、密目网、小眼网,货款总计x元,至2008年4月份,被告已支付2万元,尚欠余款x元被告拒不支付。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货款x元及逾期利息。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因被告江苏建工公司下落不明,现绳网厂要求驳回其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文龙奥化纤绳网厂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东谊

二○○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闫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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