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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李某、张某某诉被告人马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豫法刑二终字第00162号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本案被害人XXX之母。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本案被害人XXX之父。

诉讼代理人李某,系上诉人张某某之夫暨本案上诉人。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新郑市X镇唐河X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张某某诉被告人马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于2008年6月26日作出(2008)郑刑一初字第X号附带民事裁定,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张某某的诉讼请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张某某不服,以原审处理不当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裁定,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郑刑一初字第X号附带民事裁定;

二、发回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连山

代理审判员左永娟

代理审判员李某超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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