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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与安康市水文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限期缴款申请执行案

时间:2005-04-1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安汉民执字第247号

安康市X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5]安汉民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安康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党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鲁某,副主任。

被申请执行人安康市水文局。

法定代表人周某,局长。

安康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市残劳中心决字[2004]X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限期缴款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认为:安康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所作出安市残劳中心决字[2004]X号残疾人劳动就业保障金限期缴款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符合法律法规之规定,应予执行,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安市残劳中心决字[2004]X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限期缴款决定。

审判长任欣

审判员张延安

审判员赵福林

二OO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陈文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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