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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市盛发电器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决书(2003)一中行初字第44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一中行初字第44号

原告南海市盛发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南海市X镇罗某罗某。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某某,北京金之桥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主任。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外观申诉处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迟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行政诉讼处审查员。

第三人广东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顺德市X镇X路。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广东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广东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原告南海市盛发电器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2年12月6日作出的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03年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广东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于2003年4月16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2003年5月28日,原告南海市盛发电器有限公司以其与本案第三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南海市盛发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海市盛发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南海市盛发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赵某

代理审判员苏杭

代理审判员彭文毅

二OO三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芮松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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