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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诉被告张××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女,19××年××月××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镇××号。

被告张××,男,19××年××月××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镇××新村××号××单元××室。

原告杨××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张慧独任审判,于2010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被告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1997年11月25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双方性格不合。2006年,原告曾起诉离婚,后撤诉。2009年7月,被告不工作后,经常打牌。故再次诉请法院,要求判决与被告离婚。

被告张××辩称,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1997年11月25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初夫妻关系尚可,后因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曾在2006年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撤诉。现原告认为,被告在失业后,经常打牌,劝说无效,故再次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民事裁定书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经庭审核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存续的前提和基础。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双方并无实质性纠纷与矛盾。近来,因被告没有工作,导致双方出现矛盾,但被告在庭审中表示积极寻找工作,其为解决双方矛盾的态度是诚恳的。故只要原、被告之间互相体谅,加强彼此间的沟通交流,多为家庭着想,那么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鉴于目前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要求与被告张××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慧

书记员徐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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