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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诉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4)二中民初字第5643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二中民初字第5643号

原告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满族,住(略)。

被告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X路丙X号伟图大厦八层。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静,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黎波,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宋某某在审理期间,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04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5505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钟鸣

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冯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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