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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XX印务有限公司与北京XXX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XX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区XX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张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薛XX,上海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X,上海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XXX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X区XX庄XX号院X号楼X门XXX号。

法定代表人戴XX。

原告上海XX印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XXX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京XXX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XX印务有限公司诉称:2004年及2005年分别为被告定制居住证及防伪标识,共计价款人民币17万元。后被告于2006年及2008年均承诺还款,但一直拖欠未付,故要求支付欠款170,000元并支付利息30,000元(自2006年6月1日起至2009年10月1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

被告北京XXX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辩称:欠原告印刷费170,000元属实,因委托被告定制居住证及防伪标识的重庆市公安局欠被告款项未付,造成被告无法正常经营。待重庆市公安局付款后,被告即支付原告款项。

经审理查明,2004年6月22日及2005年4月26日,原告为被告制作重庆市居住证及标识等产品,并于2004年6月28日及2005年5月24日向被告分别开具金额为60,000元及110,000元的发票共二张。2006年4月,被告向原告发函,表示对原告2006年4月发来的对帐催款函已收到,确认欠原告款项170,000元,在5月31日前付款。2008年7月,被告又向原告发函,表示对原告2008年7月发来的对帐催款函已收到,欠原告款项170,000元,于重庆市公安局经济纠纷了结后,一次性付款。2010年1月,原告因被告未付款遂具状来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承揽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原告依约交付货物后,被告亦应按其承诺支付相应价款,现被告逾期未付价款,显属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价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不悖,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XXX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XX印务有限公司价款人民币170,000元及利息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2,150元,由被告北京XXX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锐

书记员查莹董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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