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周某、黄某乙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原告董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东县人,现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石爱莲,湖南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黄某乙(系被告周某之妻),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两被告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凌海波,湖南金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周某、黄某乙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某武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09年1月25日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石爱莲、被告周某及其与黄某乙的共同代理人凌海波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某某诉称:2008年4月,原告经人介绍到被告承包的株洲市新时光电器行售后服务部从事空调安装工作。2008年7月1日原告受被告周某的指派进行空调移机时受伤。伤后住院6天,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同时因被告黄某乙与被告周某系夫妻关系,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伤后各项损失x.02元。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2、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

3、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2009)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拟证明1、原告与被告之间依法存在雇佣关系;2、二被告之间系夫妻关系,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

4、法医学鉴定书,拟证明原告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并已构成九级伤残,被告依法应予以赔偿;

5、暂住证四本,拟证明原告自2000年7月开始一直在株洲市区工作和生活,并依法办理了《暂住证》,原告各项损害赔偿应按城镇人口计算;

6、株洲市迪奥—名居家具厂证明,拟证明原告受伤前一直在该厂工作,工资为2750元;

7、住院病历、病历本,处方单、医药费发票及相关票据,拟证明1、原告受伤后就医的事实及相关费用,二被告依法应予以赔偿;2、因被告自原告住院开始就一直拖欠医药费,原告在无钱垫付费用的情况下只得在伤未治愈的情况下提前出院;3、原告被迫出院后陆续在相关医疗机构治疗先后共花费2337.52元(其中伤科医院医疗费908.02元、一医院552.2元、二医院195元、社会医疗机构682.3元);4、法医鉴定费及工商查询费525元。

被告周某、黄某乙共同口头答辩称:1、原告要求被告黄某乙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2、2008年7月28日原、被告已就该事达成一次性赔偿,原告无权再向被告申请权利;3、原告起诉的依据不足,证据缺乏。

被告为支持其辩解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收条1张,拟证明原告在受伤后与被告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无权再就该事故向被告请求权利。

经庭审质证,被告周某、黄某乙对原告董某某提供的证据质证认为:对证据1、2无异议;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原、被告间存在雇佣关系,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就应承担连带责任也是缺乏法律依据;对证据4有异议,认为该鉴定系原告单方委托;对证据5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暂住证无编号,且住所地不同但填证人为同一人;对证据6的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该证明不是原告受伤前一年的平均工资;对证据7中的病历无异议,但认为被告在原告出院时已将原告的所有医药费以及部分工资结清,后续的医疗费除在药房购药的票据不予认可外,其余请法院核定,对于工商局的调取费用认为与本案缺乏关联性,对鉴定费、伤情检验费无异议。

原告董某某对被告周某、黄某乙提供的证据质证认为:支付了2800元是实,但认为收条上的“及一切费用在内,以后不存在任何关系,作一次性了断”不是原告所书写,且该2800元是被告拖欠的原告工资。

综合全案,本院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作如下认证: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及证据7中病历、鉴定费、伤情检验费,被告无异议,本庭依法予以采信。对证据3,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因该证据系法院已生效的判决书,故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对证据4,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是原告自行委托而不予认可,因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足以反驳该鉴定,故原告的证据4本院予以认定;对证据5被告对真实性提出异议,因暂住证系公安机关对暂住人口进行管理而办理的证件,且原告提供了随住人员登记薄予以佐证,虽其暂住地址有变,但均属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茨菇塘派出所的管区内,故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对证据6,被告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明未能证明原告受伤前一年的平均工资,且该证据为孤证,故对该证据不予采用;对证据7中的医药费因系正式发票,且原告在出院病历中有医嘱,故予以认定,对工商局的查询费系原告在诉讼中的合理支出,予以认定。

对被告周某、黄某乙提供的证据,原告对金额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提出异议,对该证据予以采用,其证明目的结合本案综合认定。

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份,原告经人介绍到株洲市新时光电器行售后服务部工作,服务部承包人周某安排原告从事空调安装业务。同年7月1日,原告在受被告周某指派进行空调移机,在安装空调过程中,原告不慎从高处跌伤。伤后送至株洲中医伤科医院住院治疗6天,出院诊断为右肩胛骨骨折,L1-2右侧横突骨折,医嘱为1、继续卧床休息(3-4周);2、定期门诊复查(2周某次);3、有异常随时复诊。2008年8月19日,株洲市湘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法临检[2008]第X号法医学鉴定书,鉴定原告的伤属轻伤,玖级伤残,伤后需休息治疗4个月,住院期间陪护1人。原告出院后陆续进行门诊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837.52元。

另查明:原告在受伤前自2006年起一直居住、生活在株洲。被告周某与被告黄某乙系夫妻关系。

本院认为,本案系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本案争执的焦点为:原告与被告之间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原告的损失情况及应否由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现分析如下:本案中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周某形成雇佣关系,有本院生效的(2009)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提出系承揽关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由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周某之间系雇佣关系,现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时受伤,作为雇主的周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周某之间形成了侵权之债,原告为债权人,被告周某为债务人。而被告周某与被告黄某乙系夫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现被告周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债系其个人之债,故原告主张由被告周某和被告黄某乙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周某在审理过程中申请重新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现被告未提供证据足以反驳该鉴定,故被告的该申请本院不予支持。因原告在受伤前已超过一年在城镇住居生活,其主张以城镇标准计算其伤残赔偿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提供株洲市石峰区迪奥—名居家具厂的证明证明其工资为每月2750元,但未提供其他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对原告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误工费应以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故以湖南地区其他服务业的标准即x元/年计算。原告的护理费应以株洲市护理行业的平均工资1200元/月计算。原告主张赔偿交通费用,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鉴于原告在出院后确有治疗且在出院医嘱中有复诊的嘱附,故酌情确定为300元为宜。原告诉请由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根据原告的伤情情况及被告的过错并结合本地的经济状况,原告的该主张予以支持。被告主张其在2008年7月28日支付给原告2800元,系是对原告误工的赔偿,但原告主张为工资,因在该收条上注明为“务工费”而非“误工费”,且在庭审中被告也自认到开庭时仍欠原告工资,故对被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在诉状中提出被告仍拖欠其部分劳务报酬,因系另一法律关系,原告可另行主张权利。对原告的损失经核定为:残疾赔偿金x.8元(x.2元/年×20年×20%),医疗费1837.52元,误工费6814.02元(x元÷12个月×4个月),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6天×30元/天),护理费240元(6天×40元/天×1人),营养费60元(6天×10元/天),交通费300元,鉴定、检查费用405元,查询费12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合计x.34元。

综上,原告伤后的损失应由雇主周某承担赔偿责任,由被告黄某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周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董某某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鉴定、检查费、查询费及精神抚慰金等,合计x.34元。

二、被告黄某乙对上述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董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696元,减半收取848元,由原告董某某承担50元,由被告周某承担7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诉讼费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现金交纳的,直接向农行驻株洲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缴纳;汇款或转帐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市红广支行,收款单位:代收法院诉讼费财政专户,帐号:x。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审判员黄某武

二Ο一Ο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杨奕

附:判决书引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等级。

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能,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某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某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就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7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