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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利民制药有限责任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行政纠纷案一审行政判决书(2006)一中行初字第308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一中行初字第308号

原告济南利民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明水城东。

法定代表人满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俊仕,北京市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银谷大厦10-X层。

法定代表人廖某,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柴某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西安高科陕西金方药业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岐山县X镇。

法定代表人杨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北京金言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谢望原,北京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利民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利民制药公司)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5年10月26日作出的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X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06年2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西安高科陕西金方药业公司(简称金方药业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06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利民制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周某某、柴某某,第三人金方药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某某、谢望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第X号决定系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利民制药公司就金方药业公司所拥有的x.X号发明专利(简称本专利)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而作出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在第X号决定中认定:一、证据的认定。证据1-4、7-9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二、有关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1、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首先,权利要求1保护的药物剂型与证据1或2不同,权利要求1保护的是双唑泰泡腾片,而证据1和2保护双唑泰栓剂;其次,所述泡腾片制剂中除一定量的甲硝唑、克霉唑和醋酸洗必泰以外含有0.32-0.38g的泡腾剂辅料。证据1或2中没有给出任何上述三种双唑泰栓剂的活性成分可以采用酸-碱系统发泡的泡腾片剂的教导。权利要求1不但将三种活性成分制成泡腾片,而且所用泡腾片辅料用量几乎等于或者甚至少于活性成分的用量之和,该技术方案是证据1、2、8或9及其结合没有揭示和覆盖的。另一方面,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由于在释药过程中提供了酸-碱发泡状态,甲硝唑、克霉唑和醋酸洗必泰在这种泡腾环境下产生协同作用,由此用于治疗除妇科以外的临床应用,例如肛肠科,并且本专利说明书第5页表1-3给出了其临床疗效的实验数据,这些数据显示其治疗阴道炎的有效率高于证据1中公开的相应数据,且具有更广泛的临床用途。证据1或2与9和/或8的组合不但没有覆盖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上述三个证据的教导中得出使用少量泡腾片辅料就可达到使甲硝唑、克霉唑和醋酸洗必泰在现有技术公开的已知用量范围内产生协同作用的技术启示,最终达到将甲硝唑、克霉唑和醋酸洗必泰的已知组合应用于除妇科以外多科临床感染性疾病的治疗中的技术效果,在此情况下,与现有的证据1或2和9或8及其组合相比,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并且产生了意外的有益效果,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2-4的创造性。证据3、4和9公开的内容并不意味着权利要求2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选择特定辅料组成和含量制成特定剂型的技术方案就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不但将甲硝唑、克霉唑和醋酸洗必泰三种活性成分制成复方泡腾片,而且所用泡腾片辅料用量几乎等于或甚至少于活性成分的用量之和,另一方面,权利要求2的双唑泰泡腾片疗效持久且抗菌更加广泛,取得了意外的有益效果。所以,与证据1或2与证据3或4的结合或者证据1或2与证据4和9的结合相比,本领域技术人员仍需要花费创造性劳动才能得出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2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4实质上是对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的进一步限定,由于证据1或2与证据3和4的组合或者证据1或2与证据4和9的结合不能破坏权利要求1和2的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3和4同样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5-7的创造性。权利要求5与证据2的区别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5制备的药物剂型为双唑泰泡腾片,而证据2为双唑泰栓剂;权利要求5的辅料含量在证据2中没有记载。证据4和9公开了阴道泡腾片的制备方法,但是这些证据中描述的是单一活性成分的制备过程,而且在使用粘合剂浆的方法中均是分别把活性成分、酸、碱分别制成不同的颗粒。可见,权利要求5的制备工艺更为简化,此外泡腾片辅料与活性成分的用量比例不同。在考查制备方法创造性时,应当考察权利要求5所保护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也就是要考察包括目标产物的特征。在上述权利要求1的双唑泰泡腾片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5的双唑泰泡腾片的制备方法也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5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6和7是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其中对权利要求5中泡腾片辅料及其含量作了进一步选择和限定,由于其所从属的独立权利要求5具有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6和7同样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X号决定,维持本专利专利权有效。

原告利民制药公司不服第X号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诉称:一、第X号决定对于发明专利创造性评价的规则没有依据法律和《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原告在无效审查中提出的证据已经足以揭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内容,对于从属权利中没有揭示的部分内容,发明人完全可以依据本技术领域中的一般常识得出所谓发明的技术方案,而无效审查决定无视客观事实,完全维持了专利权,导致权利要求保护内容过宽。对于发明的创造性评判,既要注意与已有技术相比所具有的特点,而且该特点必须是突出的;既要注意与已有技术相比所具有的进步,而且这种进步必须是显著的,而被告的决定并没有依据以上的标准进行评判,具体而言,对于一项药品专利中不起主要作用的辅料成分的改变到底对于本发明的技术手段具有怎样的显著进步和突出特点我们没有看到系统的论证和评判。二、被告的决定没有认真考虑公众利益和专利权的垄断利益之间的平衡性,将导致不正当垄断的产生。被告的行为混淆了新药和专利之间的标准,降低了专利的创造性评价标准,有可能导致一些所谓的发明通过改变一些剂型、辅料成分获得新药的保护,使患者丧失对药品的选择权,形成不正当的垄断。基于上述理由,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第X号决定,判令被告重新作出无效宣告审查决定。

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在书面答辩状中坚持其在第X号决定中的意见,认为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该决定。

第三人金方药业公司未提交书面意见陈某,其在庭审过程中述称:第X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第X号决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

本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1998年6月3日授权公告、申请号为x.3、名称为“双唑泰泡腾片剂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即本专利),其申请日是1994年12月9日,原专利权人为赵存梅,现专利权人为西安高科陕西金方药业公司。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抗菌消炎泡腾片剂,其特征在于该片剂每片含有甲硝唑0.18-0.22g、克霉唑0.144-0.176g、醋酸洗必泰0.0072-0.x和泡腾剂辅料0.32-0.38g。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片剂,其中所述的泡腾剂辅料包括碳酸钠0.08-0.10g,枸椽酸0.08-0.10g,硼酸0.08g和淀粉0.08-0.l0g。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片剂,每片还可含有吐温800.x及粘合剂和润滑剂适量。

4、如权利要求l所述的片剂,其特征在于该片剂每片含甲硝唑0.20g、克霉唑0.16g、醋酸洗必泰0.008g、碳酸钠0.10g、枸椽酸0.1g、硼酸0.08g、淀粉0.10g和吐温800.x。

5、一种制备如权利要求l所述的抗菌消炎泡腾片剂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1)制备粘合剂浆液:将C组淀粉制成18%淀粉浆,并加入吐温80搅匀;

2)制粒:分别称取A组和B组原辅料,粉碎、过筛、混匀,再分别加入适量上述粘合剂浆液制成软材,过筛并于65-70℃烘干;

3)压片:将上述A、B两组颗粒中加入适量润滑剂,混匀,冲模压片;

其中,所述A组包括甲硝唑、克霉唑和醋酸洗必泰、碳酸钠和淀粉;B组包括枸椽酸和硼酸,C组包括吐温80和淀粉。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片剂每片中各组份含量分别为甲硝唑0.18-0.22g、克霉唑0.144-0.176g、醋酸洗必泰0.0072-0.x,碳酸钠0.08-0.10g、枸椽酸0.08-0.10g、硼酸0.08g、淀粉0.08-0.10g及吐温800.x。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片剂每片中各组份含量分别为甲硝唑0.20g、克霉唑0.16g、醋酸洗必泰0.008g、碳酸钠0.1g、枸椽酸0.1g、硼酸0.08g、淀粉0.10g和吐温800.x。”

本专利说明书记载如下内容:“本发明的目的是克服现有技术中的不足之处,提供一种广谱、高效、速效抗菌消炎药,通过局部给药的方式,使药物直接与致病微生物接触并浸入其细胞内,充分发挥杀灭致病微生物的作用,不仅对单纯性感染有效,而且对混合性感染疗效也很显著,主要适用于妇科、肛肠科及皮肤感染”。“本发明是一种主要用于妇科抗菌消炎的新药,它采用新型泡腾片剂。泡腾片剂较之其它剂型给药更直接、更迅速。当药物与病灶局部接触后,微量生理性分泌物使药片润湿,缓缓泡腾崩解产生细而持久的气泡,与辅料中的表面活性剂等形成泡沫直接与病灶的致病微生物接触,并浸入其细胞内,充分发挥杀灭微生物的作用”。“本发明具有抗厌氧菌、抗滴虫、抗阿咪巴、抗真菌、抗需氧菌等作用的优点。用于厌氧菌、滴虫、霉菌、需氧菌之单纯或混合性感染所引起的妇科、肛肠科、皮肤科常见病,如盆腔炎、宫颈糜烂、阴道炎、内外痔、肛裂、肛瘘、直肠炎、直肠脓肿、……。”。“本发明的优点还在于:给药后,微量生理性阴道分泌物使药片润湿缓缓泡腾崩解产生细微的气泡与处方中表面活性剂等形成泡沫扩大药物接触面积”。“各种组分间在药效上既保持各自的抑杀细菌、霉菌、滴虫的生物活性,而在治疗上又有协同作用,因此本发明不仅对单纯性感染而且对混合性感染引起的妇科、肛肠科、皮肤科常见病等有很好的疗效”。本专利说明书第5页表1-3分别为双唑泰泡腾片对阴道炎、宫颈糜烂和肛肠科疗效的观察统计表,并指出“由表1、2、3可知本发明的双唑泰泡腾片剂对滴虫、霉菌及其它细菌单纯或混合所致阴道炎总有效率99.1%,对各度宫颈糜烂总有效率71.4%,对肛肠科痔、瘘、直肠炎、直肠脓肿烂总有效率91.3%”。

2005年3月29日,利民制药公司以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先后提交了9份证据,其中:

证据1:《实用妇科与产科杂志》1992年第8卷第3期,第160页复印件,共1页。其中公开了一种治疗阴道感染的新药双唑泰栓,双唑泰栓是用于治疗细菌性阴道炎、霉菌性阴道炎、原虫性阴道炎、细菌霉菌原虫混合感染性阴道炎等妇科疾病的外用栓剂。该栓剂是由抑杀厌氧菌、原虫的甲硝唑,抑杀需氧菌的醋酸洗必泰和抑杀霉菌的克霉唑三种药物配伍制成,其基质为半合成脂肪酸甘油酯。通过筛选,其各组份的最佳剂量为甲硝唑x,克霉唑x,盐酸洗必泰8mg。该栓剂治疗滴虫性阴道炎、细菌性阴道炎、霉菌性阴道炎的总有效率分别为83.44%、78.84%、82.66%;

证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标准(新药试行标准转正式标准)颁布件》(92)卫药标字(X)X号第43-45页复印件,共3页。其中公开了一种双唑泰栓,该双唑泰栓的处方:甲硝唑200g、克霉唑160g、盐酸洗必泰8克、羊毛脂适量、石蜡适量以及半合成脂肪酸甘油酯(38型)适量。其作用与用途:用于细菌性阴道炎、霉菌性阴道炎、原虫性阴道炎、细菌霉菌原虫混合感染性阴道炎;

证据3:《药物制剂学》第232-242页复印件,共11页。其中记载了有关片剂的赋形剂的内容。在片剂的赋形剂中,泡腾崩解剂用于片剂迅速崩解或药物迅速溶解的处方。泡腾崩解剂组成分为酸-碱系统,遇水产生二氧化碳气体而使片剂迅速崩解。通常是枸橼酸和酒石酸的混合物中加入碳酸盐或碳酸氢盐。表面活性剂作为辅助崩解剂,如吐温-80,用量为淀粉的0.2~0.5%。水溶性润滑剂包括硼酸。证据3还公开了有关片剂的制备的内容;

证据4:《药剂学》第669-683、721-722页复印件,共17页;其中记载了有关片剂的赋形剂的内容。在片剂的赋形剂中,包括润滑剂、粘合剂,常用的填充剂包括淀粉,常用崩解剂包括干燥淀粉,表面活性剂包括吐温80。泡腾崩解剂组成分为酸-碱系统,遇水产生二氧化碳气体而使片剂迅速崩解。最普通的是枸橼酸和酒石酸的混合物中加入碳酸盐或碳酸氢盐。碱中包括碳酸钠、碳酸氢钠;证据4中还公开了包括阿司匹林泡腾片、维生素C泡腾片、制霉菌素泡腾片制备实例在内的有关泡腾片制备的内容;

证据7:第x.X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为1994年2月9日,复印件共5页。其中记载了一种高效消毒片剂的生产方法,该片剂中包含x、x等作为泡腾剂;

证据8:《中国医院药学杂志》1985年第5卷第1期,第23-24页复印件,共2页;其中公开了灭滴灵阴道泡腾片的制备,该泡腾片的处方:⑴灭滴灵0.2g、⑵酒石酸0.08g、⑶硼酸0.06g、⑷酒石酸钾0.1g、⑸碳酸氢钾0.08g、⑹吐温-800.004g、⑺十二烷基硫酸钠0.01g、⑻硬脂酸镁0.06g、⑼鲸蜡醇0.002g、⑽CMC-Na0.014g、⑾淀粉0.05g、⑿乳糖0.13g、⒀蒸馏水0.13ml;制法:1.将⑷、⑸、⑽分别过100目筛,备用。2.取⑽、⑼、⑹加⒀和处方量1/2的⑾,搅拌糊化、备用。3.将⑵、⑶、⑷及⑴、⑸、⑺、⑿用上述粘合剂分别制成酸、碱颗粒,干燥、混匀。加入⑻及剩余的⑾、混匀、压片;

证据9:《中国医院药学杂志》1991年第11卷第4期,第150-152页复印件,共3页。其公开了一种甲硝唑阴道泡腾片,该泡腾片的处方:X组:①甲硝唑200g、②淀粉50g;X组:①硼酸100g、②枸橼酸150g;X组:碳酸氢钠110g;X组:①羧甲基纤维素钠17g、②吐温x、③淀粉25g;X组:硬脂酸镁适量。共制1000片。该泡腾片的制备工艺:1、制备粘合剂浆液。先称取第X组中的①加水x让其自然膨胀溶解,再加X组②搅拌均匀,后将X组③用冲浆法制成x,与上液充分混合均匀即得粘合剂浆液。2、制粒(1、2、X组分别制粒):分别称取1、2、X组原辅料粉碎过X号筛,分别加入粘合剂浆液制软材,用X号尼龙筛制粒,于60℃烘干得1、2、X组颗粒备用。3、压片:将以上三种颗粒用X号铁纱整粒,加入适量硬脂酸镁,充分混合均匀,测定主药含量后确定片重压片(ф12mm)即得。

2005年7月7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了口头审理。

2005年10月26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X号决定。

在本案庭审过程中,原告表示对第X号决定中第1页至第7页第1自然段的内容不持异议。

以上事实有本专利授权公告说明书、第X号决定、证据1-4和7-9、口头审理记录表以及当事人陈某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是否具有创造性,首先应当将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比较确定区别技术特征,进而考察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是否可以从现有技术得到引入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启示。若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不是现有技术的简单组合,组合的各技术特征在功能上彼此支持,并取得了新的技术效果,或者组合后的技术效果比每个技术特征效果的总和更优越,则该技术方案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该权利要求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一、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1、关于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

由于原告确认证据1与证据2所公开的内容等同,而且是评价权利要求1-4创造性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因此将权利要求1与证据1或2相比,其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保护药物剂型与证据1或2所公开的药物剂型不同,权利要求1保护的是泡腾片剂,而证据1或2公开的是栓剂;2、权利要求1保护的泡腾片剂还含有0.32-0.38g的泡腾片剂辅料,证据1或2中所公开的栓剂中不含有上述辅料。

2、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的评述

首先,证据8和9所公开均为含有单一活性成分甲硝唑(即灭滴灵)的泡腾片,其中并没有给出将甲硝唑、克霉唑和醋酸洗必泰三种活性成分组合制成泡腾片剂的技术启示;其次,尽管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泡腾片是一种所属技术领域常用且熟知的药物剂型,其制备原理、工艺以及适用范围、条件也都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所知晓的;甲硝唑、克霉唑和醋酸洗必泰也是所属技术领域常用的妇科抗菌消炎的药物,其物理、化学性质也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所知晓的,但是没有证据表明现有技术中存在任何关于以甲硝唑、克霉唑和醋酸洗必泰的组合物作为活性成分制备成泡腾片能够治疗肛肠科疾病的记载,即现有技术中并没有给出以甲硝唑、克霉唑和醋酸洗必泰的组合物为活性成分制备成泡腾片以解决治疗肛肠科疾病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也无法预见到权利要求1保护的泡腾片剂能够产生有效治疗肛肠科疾病的技术效果。最后,根据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可知,本专利的双唑泰泡腾片在湿润后缓慢泡腾崩解产生细而持久的细泡,使药物直接接触并浸入细胞充分杀灭致病微生物,由此达到同时治疗单纯性感染和混合性感染的效果,双唑泰泡腾片不但可以应用到妇科常见病的治疗中,而且还扩展到肛肠科的临床应用中。临床疗效的实验数据显示,本专利所述泡腾片剂治疗阴道炎的有效率高于证据1中公开的相应数据,并且能有效的治疗肛肠科疾病。原告关于没有证据表明本专利的泡腾片剂用于肛肠科疾病能够产生疗效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通过泡腾片的药物剂型,将甲硝唑、克霉唑和醋酸洗必泰置于泡腾环境下产生了疗效上协同作用,即所述泡腾片剂取得了治疗阴道炎的有效率高于证据1中公开的相应数据,并且用于治疗除妇科以外肛肠科的临床应用的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3、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的评述

首先,证据8和9所公开的泡腾片辅料用量明显高于活性成分的用量,权利要求1中泡腾片辅料用量几乎等于或者甚至少于活性成分的用量之和,即证据8或9并未给出权利要求1中所述活性成分与辅料之间的用量配比关系的技术启示。其次,对于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泡腾片辅料用量的选择应以能保证实现片剂泡腾崩解为准,在能够保证片剂泡腾崩解的情况下,与一定量泡腾片辅料配合使用的药物活性成分的量可以处在一定的数量范围之内。没有任何证据表明现有技术中给出了权利要求1中所述药物活性成分与辅料之间的用量配比关系的技术启示,也没有证据表明权利要求1中所述药物活性成分与辅料之间的用量配比处于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制备泡腾片剂时公知的常用数量范围之内。但是,对于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不改变药物制剂种类的前提下,仅降低辅料用量通常不会使药物制剂的疗效产生改变,更不能使其能够治疗新的适应症。此外,也没有证据表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所述甲硝唑、克霉唑和醋酸洗必泰在现有技术公开的已知用量范围内产生协同作用,达到将甲硝唑、克霉唑和醋酸洗必泰的已知组合应用于除妇科以外多科临床感染性疾病的治疗中的技术效果是由于其使用少量泡腾片辅料而产生的,或者两者之间存在任何内在的必然联系。因此第X号决定中关于本专利使用少量泡腾片辅料就能使已知的甲硝唑、克霉唑和醋酸洗必泰组合产生协同作用,最终达到应用于除妇科以外多科临床感染性疾病的治疗中的技术效果的认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现有的证据1或2和9或8及其组合相比是非显而易见的,并且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二、关于权利要求2-4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当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前提下,权利要求2-4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三、关于权利要求5-7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保护一种制备如权利要求l所述的抗菌消炎泡腾片剂的方法,权利要求l所述的抗菌消炎泡腾片剂作为权利要求5所保护的制备方法的目标产物,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全部包含于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之中。当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5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权利要求6和7作为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当权利要求5具备创造性前提下,权利要求6和7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原告关于被告的行为混淆了新药和专利之间的标准的主张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本院对此不予评述。

综上,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X号决定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原告请求撤销该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维持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济南利民制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其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黄楼支行,户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帐号:x-48),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任进

代理审判员江建中

人民陪审员李渤

二○○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吴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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