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意大利共和国)萨维奥纺织机械股份公司(x.p.a),住所地意大利共和国佩尔多诺内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罗兰索•酷切托(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龙,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敬清,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绍勒有限责任两合公司(x&Co.KG),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门兴格拉德巴赫市兰登格拉芬街X号。
负责人扬罗特格(JanRöx)经理、阿恩特哈曼(x)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崔某某,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沈某某,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案由:侵犯专利权纠纷
上诉人萨维奥纺织机械股份公司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二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或依法改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作为对绍勒有限责任两合公司放弃其依据x.X号专利权可对萨维奥纺织机械股份公司所提出的所有主张的补偿,萨维奥纺织机械股份公司将向绍勒有限责任两合公司支付一次性赔偿款;
二、萨维奥纺织机械股份公司将于双方签署本协议后十五日内将该一次性赔偿款支付至绍勒有限责任两合公司指定的账户;
三、绍勒有限责任两合公司同意不会再次提起任何法律程序,以主张萨维奥纺织机械股份公司的x/L型络筒机侵犯其x.X号中国专利或该专利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对应专利权,并且许可萨维奥纺织机械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于萨维奥纺织机械股份公司全球销售的x/L型络筒机中免费使用x.X号中国专利或该专利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对应专利,该许可为非独占许可,萨维奥纺织机械股份公司不得分许可或转许可给他人;
四、双方同意对本协议的所有条款保密;
五、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x元,由绍勒有限责任两合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由萨维奥纺织机械股份公司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冰
代理审判员李燕蓉
代理审判员焦彦
二ОО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见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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