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洛阳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诉韩某乙合作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洛阳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王城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某甲,该公司法纪部员工。

被告:韩某乙,男,汉族。

原告洛阳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以下简称二运公司)因与被告韩某乙客车合作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因被告韩某乙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法向被告韩某乙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二运公司委托代理人韩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某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二运公司诉称,二运公司客运七分公司与韩某乙于2008年1月3日签订了一份客车经营委托合同书,合同约定:韩某乙将其所有的豫C-x号客车纳入二运公司的经营网络,韩某乙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合同期限自2008年1月3日起至2011年1月2日止,韩某乙每月向二运公司交纳管理费及各种规费等费用,韩某乙在经营期间,拖欠各种费用超过一个月,二运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车辆经营权。2008年9月韩某乙不再向二运公司交纳各项费用。为此,二运公司诉至本院。要求解除二运公司与韩某乙之间的客车合作经营委托合同书;并判令韩某乙将其所有的豫C-x号客车过户出二运公司并承担过户费用。如韩某乙逾期不将该车过户给二运公司,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韩某乙全部承担。

被告韩某乙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材料。

原告二运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庭审中提交了证据材料如下:

1、客车经营委托合同书。证明二运公司与韩某乙是客车合作经营合同关系,韩某乙将其所有的豫C-x号客车挂靠在二运公司名下经营,并约定双方相应的权利与义务;合同期限从自2008年1月3日起至2011年1月2日止。

2、行车证一份。证明豫C-x号客车挂靠在二运公司。

3、收据一份。证明合同签订后,韩某乙向二运公司交纳费用至2008年9月,后未再向二运公司交纳过费用,韩某乙已构成违约。

被告韩某乙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根据原告二运公司的陈述和举证情况、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2008年1月3日二运公司设立的客运七分公司与韩某乙签订客车经营委托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韩某乙将其所有的豫C-x号客车纳入二运公司的经营网络,由二运公司负责管理,韩某乙负责经营;韩某乙每月向二运公司缴纳次月的管理费及各种规费,二运公司代韩某乙办理各项营运手续,合同期限自2008年1月3日起至2011年1月2日止。韩某乙如拖欠各种费用超过一个月,二运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车辆经营权。合同履行期间,韩某乙于2008年9月不再向二运公司交纳各项费用。为此,二运公司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客运七分公司与被告韩某乙所签订的客车合作经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又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全面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被告韩某乙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依法当承担违约责任。洛阳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客运七分公司系原告二运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原告二运公司承担,故原告二运公司要求解除其与被告韩某乙之间的客车合作经营合同,并要求被告韩某乙将豫C-x号客车过户出原告二运公司,承担过户费用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二运公司主张如被告韩某乙逾期未将该车过户出原告二运公司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被告韩某乙承担的诉讼请求,属于要求对未发生的事实作出处理,且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洛阳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客运七分公司与被告韩某乙于2008年1月3日签订的客车合作经营合同;

二、被告韩某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其所有的豫C-x号客车过户出原告洛阳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并负担过户费用。

三、驳回原告洛阳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韩某乙承担(原告已垫付,待执行时由被告一并转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许丽飞

审判员:常跃华

人民陪审员:刘迎斌

二0一0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贺新科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0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