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4。
委托代理人付成武,北京市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上新电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西门(化工研究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上新电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上新电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世纪辉达汽配经营部业主,住(略)—3。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天平之星法律咨询服务中心主任,住(略)—5—X号。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X号。
原告夏某某诉被告北京上新电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王某某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4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夏某某于200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上新电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王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夏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某某撤回对被告北京上新电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四千四百五十八元,减半收取二千二百二十九元,由原告夏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任进
代理审判员董晓敏
人民陪审员崔哲勇
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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