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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某诉北京上新电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等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7)一中民初字第541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一中民初字第5411号

原告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4。

委托代理人付成武,北京市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上新电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西门(化工研究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上新电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上新电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世纪辉达汽配经营部业主,住(略)—3。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天平之星法律咨询服务中心主任,住(略)—5—X号。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X号。

原告夏某某诉被告北京上新电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王某某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4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夏某某于200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上新电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王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夏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某某撤回对被告北京上新电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四千四百五十八元,减半收取二千二百二十九元,由原告夏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任进

代理审判员董晓敏

人民陪审员崔哲勇

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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