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包广才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原告唐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郑海洋、张某,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永浩,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包广才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某、被告包广才的委托代理人王永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某某诉称,原告唐某某系被告包广才的聘用司机,负责驾驶包广才的营运客车,2009年4月1日中午,唐某某及同车司机丁举强驾驶被告客车行至广东省深圳市X镇遭到一群歹徒拦车殴打,造成原告头部及全身多处受伤,丁举强同时也受伤,原告及丁举强在深圳简单处理后,便赶回南阳,原告入住南阳市第九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6377.76元,被告包广才支付部分费用后,便拒不支付原告的相关损失,现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6377.76元、误工费8100元、护理费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营养费1100元,共计x.76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x元,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7677.76元。

被告包广才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我不应承担责任。所发生的事情及各项费用均不属实,原告是因私人恩怨被打,且原告认识打他的人,不是因职务行为被打。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的聘用司机,双方系雇佣关系,原告负责驾驶被告的南阳至深圳往返营运客车,每月自南阳至深圳往返6-7趟,每趟工资450元。2009年4月1日中午,原告及丁举强驾驶被告客车行至广东省深圳市X镇遭到一伙人拦车殴打,造成原告头部及全身多处受伤,原告在深圳做了简单医疗处理,花费医疗费177元,随即于2009年4月3日回到南阳入住南阳市第九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09年5月28日出院,住院56天,花费医疗费5311.16元。出院时医院出具出院证,出院医嘱显示:“1、注意休息,适当锻炼;2、定期复查;3、不适随诊”。原告住院期间由原告之妻张东爱陪护,护理期间张东爱经营个体理发店。诉讼中原告称其出院后,在卧龙区X乡X村卫生所又继续治疗,花费治疗费789.6元。事情发生后被告支付给原告x元医疗费。2009年河南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x.56元,2009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9566.99元,2009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4806.95元,2009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3388.47元,2009年河南省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为x元。《河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省内出差,每人每天伙食补助30元。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举证材料、原告住院的医药费票据、诊断证、出院证等予以证实,上述材料庭审中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出示和宣读,并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雇佣原告为其驾驶营运客车,并向原告定期发放工资,原、被告之间形成了雇佣关系。现原告在驾驶客车的途中遭人殴打受伤,符合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伤害的法律规定,被告作为雇主,应依法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医疗费问题,原告在深圳支出的医疗费177元及在南阳市第九人民医院住院治疗56天支出的医疗费5311.16元,属合理支出,应予以支持。关于原告称其出院后,在卧龙区X乡X村卫生所又继续治疗花费治疗费789.6元问题,因诉讼中原告未提交有关诊断证明和正规的医疗费报销凭证,故对该笔费用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误工费问题,原告住院56天,按照被告给原告支付的最低月工资2700元计算,56天误工费应为5040元。关于原告要求三个月的误工费,其超出56天部分,因无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护理费问题,原告要求按一名护理人员每月收入1000元计算2个月,共计2000元,但原告住院56天,由其妻张东爱陪护,张东爱系经营个体理发店,属于居民服务业,应根据2009年河南省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年平均工资x元计算,即每日47.2元计算护理费,但原告要求按每月1000元即每日33.3元计算,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原告住院56天,一人护理,护理费应为1865元。关于原告要求二个月的护理费,其超出56天部分,因无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住院伙食补助费问题,应按照《河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省内出差每人每天伙食补助30元计算,但原告要求按每日20元计算55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为1100元。关于原告要求营养费问题,原告住院56天,但原告要求按55天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每天按10元计算,营养费应为550元。以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x.16元,属合理支出,应予以支持。扣除被告已向原告支付的x元医疗费,被告应向原告支付3043.1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本判决生效后被告包广才立即向原告唐某某支付赔偿金3043.16元。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唐某某负担30元,被告包广才负担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邹建仕

审判员刘伟

审判员李运长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徐阁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8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