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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吕某

被告金某

原告吕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芦玲凤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某诉称:婚初夫妻关系尚以,2005年8月始,被告经常住回娘家,后双方经常为经济及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自2006年2月始被告离家,夫妻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金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6年1月2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吕某。婚初夫妻关系尚好,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失和。2009年11月,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2009年8月14日,被告金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6月19日起至2009年12月18日止。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行政拘留通知书、上海市公安局逮捕通知书、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的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感情基础较好。婚初双方关系尚好,后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失和,但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请难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不影响本案依法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吕某要求与被告金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芦玲凤

书记员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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