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尹某、郑某乙不服(2009)天刑初字第215号刑事判决提出上诉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公民身份号码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9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门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严玲莉,天门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公民身份号码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9年7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门市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郑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郑某乙之父。

指定辩护人阳中祥,天门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审被告人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公民身份号码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9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门市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付某之母。

指定辩护人盛庆华,天门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审被告人黄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公民身份号码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9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门市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黄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黄某丁之父。

指定辩护人董坡腊,天门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天门市人民法院审理天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付某、黄某丁、尹某、郑某乙犯抢劫罪一案,于2009年12月15日作出(2009)天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x元;以黄某丁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x元;以尹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x元;以郑某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x元。尹某、郑某乙不服,均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付某、黄某丁未提出上诉。本院审理中,尹某、郑某乙均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尹某、郑某乙、原审被告人付某、黄某丁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审判程某合法,量刑适当。上诉人尹某、郑某乙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尹某、郑某乙撤回上诉。

天门市人民法院(2009)天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陶雄平

审判员王秀斌

审判员张少华

二O一O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刘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88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