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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对角线广告制作中心诉刘某甲商标转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5)一中民初字第1234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一中民初字第1234号

原告北京对角线广告制作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X路X号X室。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任建修,北京市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牛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对角线广告制作中心职员,住(略)。

被告刘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杜某某,北京万科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略)。

原告北京对角线广告制作中心诉被告刘某甲商标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对角线广告制作中心的委托代理人任建修、牛某,被告刘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杜某某、刘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审理中,原告北京对角线广告制作中心于2005年5月31日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甲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对角线广告制作中心对被告刘某甲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对角线广告制作中心撤回对被告刘某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北京对角线广告制作中心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李燕蓉

审判员苏杭

人民陪审员谢小勇

二OO五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谭北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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