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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圣永制药有限公司诉北京万家康大药房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5)二中民初字第15649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二中民初字第15649号

原告北京圣永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X镇X村。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郝梅,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万家康大药房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古园一区X号楼。

法定代表人侯某某,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圣永制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万家康大药房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圣永制药有限公司于2005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圣永制药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圣永制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北京圣永制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梁立君

代理审判员宋光

二ΟΟ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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