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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万江支公司与被上诉人荣某丙、荣某丁、荣某戊、荣某己、陈某庚、刘某、陈某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万江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X路X号东莞银行大厦X楼。

代表人黄某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友荣,广东旗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荣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荣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荣某戊,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荣某己,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学生,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法定代理人荣某丁,男,系荣某己之祖父。

上列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兵年,仙桃市沔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庚,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无业,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辛,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驾驶员,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万江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产保险万江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荣某丙、荣某丁、荣某戊、荣某己、陈某庚、刘某、陈某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09)仙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9年1月23日上午,陈某辛驾驶陈某庚所有的粤x号奇瑞牌轿车从仙桃市X镇X排渠驶往三伏潭镇X村。10时40分许,当车行至仙桃市X镇X排渠南环交叉路口处时,与在交叉路X路上由刘某驾驶的粤x号海马牌轿车相撞,路旁的荣某丙、荣某丁、荣某戊、荣某己被撞伤,人力三轮车被撞坏。荣某丙受伤后,先后在仙桃市第一人民医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和仙桃市X镇卫生院住院62天,花去医疗费x.08元;荣某丁受伤后,在仙桃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6天,之后在仙桃市X镇卫生院门诊治疗,花去医疗费x.10元;荣某戊、荣某己受伤后,在仙桃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治疗,分别花去医疗费200元、170元。2009年2月6日,该事故经仙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责任认定:陈某辛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荣某丙、荣某丁、荣某戊、荣某己不负事故责任。2009年7月4日,经湖北省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荣某丙为九级伤残,后期治疗费2000元,治疗终结时间为6个月,鉴定费2400元;荣某丁为十级伤残,后期治疗费为7500元,自受伤之日起休息7个月,鉴定费1400元。

另查明,粤x号奇瑞牌轿车的所有权人是陈某庚,陈某辛是其聘请的司机。粤x号海马牌轿车的所有权人是刘某,该车在太平洋财产保险万江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不计免赔的保险限额x元的第三者责任险。

荣某丙、荣某丁系农村居民。事故发生后,陈某庚赔付了x元,刘某赔付了x元,太平洋财产保险万江支公司先予执行了x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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