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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原告吴某某,男,66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尹连生,郑州市X街区X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某某,男,63岁,汉族。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某某诉称,2002年3月,被告在村里加工、制作皮鞋因资金不够向原告借款。2002年12月28日,原告借给被告款x元,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证明一份,内容详见该条。2009年1月份,由于原告资金紧张要求被告归还借款x元,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不还。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x元,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而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不能查找到被告的下落,应视为无明确的被告,故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吴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尹天剑

审判员韦鹏

审判员彭勃

二0一0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时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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