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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某贩卖毒品案

时间:2000-12-0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黔刑经终字第172号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0)黔刑经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季某,冒名陈杨洪,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犯贩卖毒品罪于1986年12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经减刑于1991年1月27日刑满释放。1998年10月20日因贩卖毒品嫌疑被刑事拘留,1999年6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六盘水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余璐,贵阳何永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季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00年8月29日作出(2000)六中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季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季某于1996年9月15日携带2180克鸦片准备到贵州贩卖,途径云南省马关县桥头至八寨7公里处,被马关县公安局缉毒人员抓获,当场缴获鸦片2180克。

1998年10月19日上午,被告人季某通过黄某某寻找海洛因买主,二人在六盘水市新客车站见面后,商定了海洛因的价格和交易时间、地点。当天下午2点40分左右,黄某某和买主一起到六盘水季某住处,当季某拿出海洛因准备交易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缴获海洛因200克。

一审认定季某贩卖鸦片的证据有:季某的供述,其到越南用(略)元购得2.2公斤鸦片伪装入境,携带鸦片坐桥头至八寨的小货车,欲到贵州贩卖,在沙梨树道班上去一两公里处被查获。马关县公安局出具的抓获季某的经过说明和季某从装花生的袋子里提出鸦片的照片及马关县公安局的称量记录证实,当场搜缴出季某的鸦片系2180克。

认定季某贩卖海洛因的证据有:季某供述,1998年10月19日上午其与黄某某商谈海洛因交易事宜。当天下午在其住处交易海洛因时被抓获,被搜缴200克海洛因。证人黄某某证实1998年10月19日季某叫其联系毒品买主。当天下午在季某住处,季某出海洛因200克交易时被抓。贵州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及贵州省禁毒委出具的收据证实收缴的毒品系海洛因,数量为200克。

一审人民法院据此认定被告人季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且系毒品再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季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季某以“未贩卖200克海洛因”、“2180克鸦片应定非法持有”、“1996年9月被马关县公安局抓获后协助公安抓获越南毒贩项小佬等三人,应属立功,要求减轻处罚”为由,提出上诉。季某的辩护人以“认定季某贩卖2180克鸦片的证据不充分,应定非法持有”为由提出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季某先后贩卖鸦片2180克和海洛因200克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经一审庭审查证属实,应予确认。同时查明,上诉人季某1996年9月15日被马关县公安局抓获后于同月19日取保候审,后季某归案,马关县公安局为此委托毕节市公安局抓捕季,毕节市公安局小吉场镇派出所于1996年10月29日在当地抓捕季某季某逃。对此有马关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和毕节公安局小吉场镇派出所关于季某抓捕时脱逃的有关材料证实。季某所提“未贩卖200克海洛因”的上诉理由,经查,季某原在公安机关有多次供述,其供述与证人黄某某证实其贩卖200克海洛因的证言在贩卖海洛因的数量、价格、交易方式、时间、地点及季某抓获等情节上相互印证,并有公安人员出具的抓获季某、当场缴获季某200克海洛因的说明,还有季某被抓当天以陈杨洪之名签字的扣押海洛因清单等证据在卷佐证,季某所提“未贩卖200克海洛因”的上诉理由与本案查实的证据不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季某及其辩护人所提“2180克鸦片应定非法持有”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季某1996年9月15日在马关县被抓获后多次供述其携带鸦片是要到贵州贩卖。其为贩卖而携带鸦片,符合贩卖毒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所提此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无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季某所提其有立功的上诉理由,经查,此仅有季某的陈述,并无公安机关的相应证实,季某所提此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季某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又贩卖鸦片和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上诉人季某贩卖毒品数量大,且在因贩毒被抓获取保候审期间逃跑,被追捕后又脱逃,又系毒品再犯,情节严重,应依法从重处罚。一审法院对季某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通知》的授权,本裁定并为核准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季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审判长陈忠裕

代理审判员田敏

代理审判员郑静

二○○○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韦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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