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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某。

舞钢市人民检察院以舞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0月18日,被告人沈某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沿舞钢市X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刘占元村路段时,撞住前方骑自行车的田某某,造成田某某受重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沈某在治伤期间逃跑。被告人沈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依据上述事实,认为被告人沈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惩处。

被告人沈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沈某无证驾驶豫x号两轮摩托车沿舞钢市X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刘占元村路段时,撞住前方骑自行车的田某某,造成自己和田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沈某在治伤期间逃跑。经平顶山循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田某某的损伤为重伤。经舞钢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沈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10年8月8日被告人沈某被襄城县公安局网警大队抓获。2010年8月26日被告人沈某家属对被害人田某某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且赔偿金已履行完毕,并得到受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供认不讳,所供肇事时间、地点、情节与被害人田某某陈述,证人田某某证言相一致,且有舞钢市公安交警大队认定沈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的责任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被告人沈某对被害人田某成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的调解协议及赔偿凭证、谅解书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两轮摩托车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撞住前方的行人,造成他人受重伤且肇事后逃逸的道路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沈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肇事后,被告人沈某能就民事部分与受害人家属达成协议,且赔偿金已履行完毕,认罪悔罪,并得到受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10月10日起至2011年10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李天禄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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